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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免税合同指标 男子收23万好处费获刑10年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928

报关员倒卖公司免税合同指标给国内企业老板进口生产材料以赚取“好处费”,帮该企业一年九个月内合计偷逃税款160多万;为扩大销售业绩,一公司生产总监和营销部经理在股东的同意下擅自在境内销售保税进口货物800多万元,偷逃税额150多万……

  据东莞中院调查研究发现,2008-2012年,东莞法院审理的涉加工贸易领域走私犯罪共224宗,涉及356人、128个企业单位,占全市走私犯罪案件总数的87.16%。此类走私犯罪呈现单位犯罪案件数量多,偷税、逃税金额较大等特点。

  案例一:倒卖免税合同指标 收取好处费23万元

  许某是东莞某家港资独资企业的报关员,该港资公司的生产所需原材料按国家相关规定保税进口,且进口原材料应全部用于企业产品生产,成品也应全部 出口。2007年底,许某在老乡的聚会上认识了在东莞樟木头做塑胶生意的符某,符称其需要进口塑胶粒,让许某用港资公司的免税合同指标帮其进口塑胶粒,并 答应给许某一定的好处费。许某一时贪心起,瞒着公司把部分原材料保税进口指标倒卖给符某在国内销售牟利。

  据许某供述,在走私的过程中,符某负责境外采购塑胶原料与联系运输,许某负责使用港资公司的合同指标为符办理报关手续。

  法院经查,2008年1月到2009年9月,许某利用港资公司的合同指标向海关伪报进口塑胶粒共计498吨,偷逃税款共计1660214.27元,收取好处费23万元。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70万元。

  案例二:市场不景气 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扩大销售

  东莞某液晶显示器公司是一家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保税进口彩色液晶显示片、集成电路等物料,加工成液晶显示屏模组复出口。

  2007年3月,公司应部分客户的要求,经生产总监邓某喜决定,开始小批量内销液晶显示屏模组。2008年3月,时值金融海啸期间,公司外销受 阻,任公司营销部经理的姚某为扩大销售业绩,提出扩大内销液晶显示屏的提议,提议得到了包括董事长邓某、生产总监邓某喜在内的股东们的一致同意。在内销过 程中,邓某喜负责保税料件的采购,姚某负责联系国内客户进行销售,内销时液晶显示器公司均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统计,2007年3月至2010 年7月期间,液晶显示器公司走私货物价值811.51万元,共偷逃税款150.94万元。

  据悉,2010年,公司曾主动向海关等相关部门提交内销征税申请,但因资料不足被退回。案发后,邓某喜、邓某、姚某主动协助调查,且对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液晶显示器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0万元。法院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液晶显示器公司缴纳罚金150万元,判处邓某和邓某喜各有期徒刑2年 缓刑3年,姚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案件分析:单位犯罪案件数量多 犯罪手法单一

  2008-2012年,东莞法院审理的涉加工贸易领域走私犯罪共224宗,涉及356人、128个企业单位,占全市走私犯罪案件总数的87.16%。

  东莞法院审理的涉加工贸易领域走私犯罪有如下特点:一是单位犯罪案件数量多,外商及港台地区人员所占比例大。近五年来,加贸领域走私犯罪案件 中,有142宗系单位犯罪,且多为“三来一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单位犯罪涉案率为63.39%。加贸走私犯罪涉案人员中有141名外国人及港台地区人 员,占总涉案人数的39.61%;二是偷税、逃税金额较大。以2012年为例,偷逃税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案件18宗,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宗;三是加工贸易走私的犯罪手法单一,主观恶性不大。加工贸易的犯罪手法多集中在伪报、假核销、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等形式上。同时,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经 营困难,企业经营者及管理人员对相关法规及政策又缺乏正确认识,最终导致犯罪;四是缓刑适用率较高。近五年审结的涉加贸领域走私犯罪案件中有198人被判 处缓刑,占总判刑人数的56%。为避免被查处的企业因为无人管理、经营不善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考虑适用缓刑,以严厉判处罚金的方式作 为主要惩罚手段,做到打击走私犯罪与保护企业经营相结合。 

  法院与海关建立联访共建长效机制  增强企业法律意识

  近日,东莞中院分别与东莞各缉私分局共同协商制定了《打击加工贸易领域走私犯罪联访共建制度》。成立“加贸反走私联访共建”工作小组,在开庭前对涉嫌走私犯罪的被告人的经营情况、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及走私犯罪行为对所居住社区、行业以及外贸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再根据行业性质对涉案企业进行判后回访,内容包含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守法意识、宽严相济政策落实情况及刑事判决对行业、地方经济的影响等,回访结果由工作人员收集并反馈至各成员单位,作为制定具体指导意见的参考依据。

  此外,东莞中院还采取解读典型案例方式明确涉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指引海关缉私部门合法有效收集犯罪证据。海关缉私部门有针对性向东莞中院讲授相关海关业务。将打击走私犯罪、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与保障加工贸易产业健康发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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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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