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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孝子杀母不被起诉 并获市民捐助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3 浏览次数:487

   4月3日,随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简称东莞二区检)宣布“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后,杨云(化名)获释重归自由。获释当天,杨云谢绝留在东莞接受帮助的建议,表示可能会带母返回云南老家。

    昨日,记者了解到杨云目前仍然还在东莞。据其心理辅导老师许慕樵介绍,经过一天的休整,相比前日,杨云的心理已相对稳定了。由于考虑要给杨 云获释后提供一个利于其心理恢复的场所,厚街派出所办案民警叶警官建议他不要回到原先的出租屋居住,而是给他另找了一处住所供其暂住。

    “目前,杨云还未最终决定是否呆在东莞还是回老家,可能在这一两天内会做出决定”,许慕樵介绍道,“如果他选择留在东莞,我们会尽力帮助他 找到合适的工作,并派志愿者每天中午给其母亲送饭;如果他选择回老家,也请志愿者能接送他携母上车,并希望能联系当地部门给他提供帮助”。

    许慕樵还介绍,在杨云案经过媒体报道后,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媒体纷纷进行报道,不少爱心市民表示要通过公安、检察机关、天悦社工等部门给杨云捐款。其中,东莞二区检证实确有市民通过该院对外公布的电话,要求为杨云捐款。

    昨日上午,经办此案的厚街公安分局厚街派出所叶警官已在厚街以杨云的名义帮助他申请了一个个人账户,用于接受社会捐助。“款项归杨云所支 配,我们社工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捐款数额”许慕樵说道。他近两日还知会了东莞市志愿服务拓展总队、天悦社工志愿者以及厚街当地的志愿者,请求他们为杨云提供 帮助,“主要是陪伴杨云说话聊天、看望杨母、给杨云捐献一些生活用品等等”。

    此外,许慕樵还提醒广大媒体最好能在社会上讨论杨云案这种现象,同时尽量少去打搅杨云,“因为媒体采访会引导杨云一次次去回想他当时的犯罪过程,这对他恢复正常的心态有不利的影响”。

    1.杨云,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景颇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

    2.2011年,因父亲与兄长均已去世,其他亲人数年没有联系,杨云决定将瘫痪多年的母亲独自接到东莞厚街来,一边打零工一边挣钱照顾病母。

    3.由于一连两个月的失业,2014年1月18日18时许,杨云因生活困难,产生厌世情绪,遂产生将母亲杀死然后自杀的念头,并付诸实施,所幸杨云又及时中止,两人受轻伤无大碍。

    4.2014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杨云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5日被东莞二区检监视居住。

    5.4月1日上午,作为检方的东莞二区检该就上述“孝子因贫杀母”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邀请法学专家、心理咨询师、公安民警、媒体人士与市检察院检察官参加,就“是否要对杨云提起公诉”听取意见。

    6.4月3日上午,东莞二区检检委会一致决定对该案实行“不起诉”,但杨云涉嫌故意杀人罪。当天下午,东莞二区检检察官一行来到厚街派出所宣布了上述决定,并当场向杨云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宣告杨云获释。

    7.4月3日下午在厚街医院,杨云母子再度相见,在询问母亲的意愿,杨云谢绝在东莞接受帮助的建议,表示要带母返回云南老家种田种树,重建生活。   

  不起诉决定合法合情合理

    “杨云案体现了法律的人文精神”,昨日中午,东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一飞律师对杨云案点评道。

    他认为检方的不起诉决定合法合情合理。从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对被害人伤害来看,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而帮助被害人包扎伤口止血,是属于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该情节应被认定为犯罪中止,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另外,犯罪嫌疑 人在案发后并未逃跑而是等待公安来处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属于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 罚。以上两种法定从宽情节在本案中依法应当得到认定。

    本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刑罚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人文精神,体现了法、理、情的相互结合。

    此外,他还提醒相关部门,杨云被释放后,无论从精神上还是制度上都应加强犯罪预防,最大限度地降低再次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另外,他还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而不应当被效仿。

    ■追问

    不起诉需要哪些程序

    不诉有何依据,需要哪些程序,不诉案件的目的和意义?

    (1)不起诉案件主要有三种,绝对、相对、存疑。根据这个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情节的考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对杨云作出的是相对 不起诉决定,依据的是《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定。

    (2)对于拟不起诉案件,需要经过小组、科室层层讨论把关(科室内部还规定了交叉审查机制),并层报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再由检委会决定是否不起诉。

    (3)相对不起诉目的是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发挥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通过教育、感化和挽救,让 犯罪嫌疑人能更好地回归社会。它既能体现打击犯罪的一面,首先认定了行为构成了犯罪,同时又体现对人权的保护,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的机会。同时,对相对不 起诉案件的救济途径,法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后七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不起诉 人,被害人如果不服,也可以自收到决定后七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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