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济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合同

手链损坏欲索赔 无凭无据被驳回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0 浏览次数:113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7-10-31 10:42:41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武运波 刘丹

说起网购就离不开快递,然而,网民王某网购后收到的货物却出现了损毁,更让他郁闷的是,诉至法院却败诉了。

“我和女友都非常喜欢宝石,所以我打算在订婚时送女友一条宝石手链做礼物。”王某说,他于2016年12月在一淘宝商家处购买了6颗宝石,准备做手链。收到宝石后,王某联系到外地的一加工厂,委托加工厂把宝石加工成手链。双方约定,如果在加工过程中宝石受损,每颗赔偿1万元。随后,王某把宝石邮寄到加工厂。加工厂按照王某的要求加工好手链后,交付某快递公司快递给王某。

今年2月20日,王某收到快递公司的取货通知。当着快递小哥的面,王某拆开包装,发现手链有损毁。

王某联系加工厂,加工厂称,货物交付快递公司时,收货人仔细查验确认手链是完好的,在快递单上盖了“已验视”章,手链损毁,加工厂不应承担责任。

王某认为,手链是订婚礼物,具有特殊意义,故手链损坏快递公司应赔偿手链的全部价值;而快递公司称,包裹送达王某时内外包装均完好,无变形和受压情况,手链用海绵包着,在内外包装都完好的情况下,不可能造成内装物品损坏。因此,快递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跟快递公司多次协商不成,今年3月,王某把快递公司诉至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快递公司赔偿6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此案时查明,王某所购的6颗宝石是在网上购买的,但其不提供购买宝石的付款凭证,也拒绝提供购买宝石的交易记录。

今年6月,在法院向王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王某拒绝申请鉴定,法院以王某举证不能,不能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上诉至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乌铁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诉求不举证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以案释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宝石的价值,宝石是否损坏、损失价值多少都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如果经鉴定确定宝石的价值,且宝石确系在运输途中受损,快递公司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而在法院向王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王某仍然拒绝申请鉴定,因此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日常活动中须提高法律意识,注重保存搜集证据,以免发生法律纠纷时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应有保护。”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辉说,因快递业务引起纠纷,当事人要保存好快递单据,证明自己与快递公司存在法律关系;要保存好损坏物品的发票、实物,证明快递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强辉说,收取货物时先要检查货物外包装,如果外包装有破损,消费者一定要拒绝签收,并且留下破损证明;如货物发生损害,要把货物的价值确定下来,不能确定的话,可申请鉴定后再打官司。

 
(责任编辑:奚天宝)
上一篇: 两夫妻组织200名缅甸人来莞“打黑工”
下一篇: 石碣镇政府称:遭绑案副局长宅基地合规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