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济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合同

妻卖石碣房产夫不知双双成被告 赔偿买家2万元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次数:416

  两口子打算售卖自己的房屋,但丈夫发现,属于自己名下的其中一套房也被卖,其并不知情。妻子已经和买家签订协议,包括丈夫名下在内的这套房共两 套房以19万元被打包转让。妻子打算卖,丈夫不同意卖,而买家已经付了定金,纠纷就这样产生。最终,这对夫妻被买家告上了法庭。

  妻子卖房 丈夫称不知情求判协议无效

  两被告黄笑(化名)与刘全(化名)是夫妻,原告唐文(化名)与黄笑于2012年10月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全、黄笑将石碣镇的两套 房屋以19万元卖给唐文,唐文交2万元定金,如刘全、黄笑违约,应赔偿4万元(含定金)给唐文,如唐文违约,刘全、黄笑有权没收唐文的定金。协议由唐文和 黄笑签名,并加盖指印,其中刘全的签名是黄笑所签,没有加盖指印。

  签协议当日,黄笑与中介人员前往家里取房地产权证等资料,途中遇见刘全,并通过刘全拿到两间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黄笑将两间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由唐文保管,黄笑收取唐文定金2万元。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刘全名下,该房屋于2004年购买。

  协议签订后,刘全认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自己并不想卖,也未授权黄笑去卖,对黄笑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并不知情,自己只同意将黄笑的房屋以19万元的价格出售。

  由于迟迟未能完成房屋买卖,最后三人闹上了法庭。刘全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涉及的其中一房屋的权属人为其本人,未经其同意并签名而出卖该房屋,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协议有效 卖方被判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为黄笑与唐文签署,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刘全对于房屋的出卖不知情、不同意,且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确认,也不构成该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从各方的陈述可知,唐文已按房屋买卖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由于黄笑一方的原因,协议未能继续履行,黄笑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唐文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解除依法有据。

  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黄笑应向唐文返还定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刘全对黄笑拿房产证给中介或唐文 的事实是知晓的,结合黄笑与刘全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唐文有理由相信出卖案涉两房屋为黄笑与刘全的共同意思表示,故刘全应与黄笑共同承担返还上述定金及支付 违约金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黄笑与唐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解除,黄笑、刘全向唐文返还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但订立的合同仍有效

  对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出卖房屋的现象,东莞中院民一庭法官陈巧玲进行了分析。

  陈巧玲认为,作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房屋应为夫妻两人共同拥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 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明确,无权处分而 订立的买卖合同仍为有效。夫妻一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只影响到房屋能否顺利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与否并 不产生影响。

  夫妻一方已擅自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夫妻另一方应该怎么办?陈法官说,除非已构成善意取得,否则该方可依《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进行“追 回”。即使已构成善意取得,对方取得的转让款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拥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予以 支持。

上一篇: 常平房东拒付13万中介费隐瞒有利证据 被罚五万元
下一篇: 房屋补漏遭欺骗 消委会帮其合理解决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