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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女子茶山打工意外身亡 丈夫跨省追赔偿四年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浏览次数:696

  女子茶山打工意外身亡,8万赔偿款丈夫只拿到3万 

  跨省追债四年 讨妻子丧命钱

  广西人甘杰燕天生有腿疾,为凑孩子学费,妻子刘媛琼来莞打工。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3月,刘媛琼工作时摔下梯子,意外身亡。

  一条鲜活的生命,换来8万元赔偿。然而,甘杰燕拿到3万元后,剩下的5万元对方至今未付。

  四年漫漫追债路,对甘杰燕来说,这不仅是生活的苦难,更是一次次痛苦的回忆。

  四年的光阴,不长也不短。但对于甘杰燕来说,这四年却是一天一天熬过来的。

  2009年3月,甘杰燕的妻子刘媛琼在工作时从梯子上摔下死亡,丢下他和四个孩子。

  一条鲜活的生命换来8万元赔款。这本是全家人重新振作的支柱,但甘杰燕在拿到3万元之后,剩余的赔款便再无消息。

  4年来,甘杰燕一直委托堂弟甘泽刚,在东莞追讨剩余的赔款。眼看4个小孩要辍学,甘杰燕发誓追到天涯海角也要把钱讨回来。

  一条生命换回8万赔偿

  甘杰燕天生有腿疾,为给孩子们凑学费,让妻子出来打工。

  2009年,广西武宣县的刘媛琼离家来东莞打工,经小姑子介绍,到茶山一家清洁公司做清洁工。

  2009年3月7日下午,刘媛琼到一家住宅做清洁工作。在清理大门时,她不慎从人字梯上摔下,头部受重创,送至茶山医院抢救,9天后离世。

  刘媛琼的死,对于甘杰燕一家是致命的打击。想起当初让妻子出门打工,甘杰燕悔不当初。

  事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媛琼当天所发生的事故属工伤。经过律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媛琼的家人获得8万元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和方式,《协议书》第二条写明:签订协议时,甲方先支付人民币三万元给乙方,7天内再支付20000元(此款逾期支付时,甲方需每 日支付600元违约金给乙方。)余款30000元在六个月内分期付清,每月支付5000元(此款逾期支付时,甲方每十天每五千元支付200元违约金给乙 方)。

  剩下5万至今未付

  协议签订当天,清洁公司负责人曾女士先付了3万元的赔款。

  之后,甘杰燕回到广西,并委托在万江工作的堂弟甘泽刚代为处理其他事。不过,他们兄弟俩都没想到,这一时心软换来的是四年无止境的追债生活。

  据甘杰燕回忆,当时对方表示无法一次性支付,甘家同意分期付款。“我们太老实了,看她公司规模不大,而且态度也好,所以就同意分期付。”甘杰燕说。

  而这四年来,甘泽刚两兄弟多次找曾女士索要剩余赔款,但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

  2011年,甘泽刚还特意将堂哥从广西接过来,两人在曾女士的公司守了10多天,后来她只给了1400元把他们俩打发了。

  为追这笔钱,甘杰燕花钱请律师,来回广西和东莞好几趟,一共又花去上万元。甘杰燕说,除那五万元,还得把这几年催债花的钱也要回来。

  两孩子读大学一年3万多

  “若不是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我也没有这种精力再追下去。”甘杰燕说。

  甘杰燕天生有腿疾,是村里的低保户,每年有几百元低保补助。在家种了些粮食作物,只能给全家人填饱肚子,养了几头母猪也是亏本。幸好他曾经学过理发,帮村民理发,4元钱一位,生意最好时,一个月能赚1000元。

  日常的家庭开销,甘杰燕能省则省,因为他时刻还想着几个正在上学的孩子。

  甘杰燕与刘媛琼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读大二,二女儿在广西师范大学读大一,最小的是一对9岁龙凤胎,读二年级。

  如今,家中最花钱的是两个上大学的孩子,学费和生活费加起来一年3万多块。

  “家里这么困难,我想过不让他们读书,但他们都哭着不肯。”甘杰燕虽然无奈,但仍希望孩子能出人头地。

  这两年,他靠贷款供孩子上学,亲戚朋友家境都不好,能借的都借了。甘杰燕说,孩子在学校都非常用功,经常拿奖学金。

  “今年8月 还清赔款”

  说起刘媛琼死亡的事,曾女士很无奈。

  2009年,曾女士公司刚开张,刘媛琼的小姑子介绍她来上班。曾女士说,刘媛琼来东莞之后,供吃供住,收留了17天。出事时,刘媛琼才来公司上班三天。

  曾女士表示,当时刘媛琼并不确定是否留在公司,因此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

  “我能做到这些已经仁至义尽了。”曾女士,当时刘媛琼去做清洁时并非公司委派,而是跟随小姑子去“学习”。但她事后不仅签订8万元的赔款,抢救费用和丧葬费也花了好几万元。刚开张的公司因此倒闭,还找人借了20多万元。

  这四年来,她经济不好,已在努力赚钱还债。目前,曾女士已和甘家商量,今年8月会把剩余的5万元赔款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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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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