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劳资工伤 当前位置:首页 >> 劳资工伤

东莞一工厂未及时告知员工患病赔10万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次数:870

  90后女孩在东莞凤岗五金厂打工,一年后查出患尿毒症,其认为这与在工厂长期频繁接触大量苯系物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把工厂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及支付肾移植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五金厂打工一年查出患尿毒症

    2010年8月7日,来自吴川的90后女孩小英(化名),入职东莞市凤岗镇一家五金厂,任职丝印工。入厂前,五金厂安排小英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并无异样。入厂一个月时,五金厂再次安排小英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发现小英的尿常规出现异常,体检机构要求小英复查尿常规,但是五金厂并未将体检的结果及复查的要求告知小英。入厂一年后,小英突然出现心慌、胸闷、频繁咳嗽、恶心、呕吐等症状,后经检查确诊为尿毒症。

    2011年11月28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认定,小英患病不属于职业性急性中毒肾病。

    小英认为,其自身患病与在工厂长期频繁含有大量苯系物的丝印油、洗网水、开油水才引发尿毒症,即使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未认定为职业病,也并不能免除工厂对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18万余元及支付肾移植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工厂则表示,小英所患的疾病与工厂的工作环境没有因果关系,是其自身体质导致的疾病,其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女孩控告工厂未及时告知体检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小英所患病(尿毒症)与工厂生产环境中的苯、甲苯、二甲苯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庭审时,小英表示,其入厂后医院在体检中发现其尿常规异常,并明确要求其复查。但工厂在收到其体检结果后,却故意隐瞒事实,不及时告知,反而继续安排其在对肾功能有损害的环境中工作,致使延误并加重了病情。其认为工厂侵犯了其知情权,对其病情恶化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引入公平原则判工厂赔10万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虽然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小英患尿毒症与工厂的行为(提供的工作环境、未及时告知体检结果等)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由于目前的技术条件不足,苯系物与尿毒症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处在不能排除的状况,且五金厂并未及时将体检结果的异常情况告知小英存在过错。这虽然没有证据证实直接导致小英尿毒症的发病,但是却造成了小英未能及时治疗自身的疾病并防止疾病的发生。综合以上考虑,法院引用公平责任,酌定五金厂向小英补偿10万元。

上一篇: 虎门一女工宿舍泡脚时死亡 家属索赔25万
下一篇: 徐福记员工集体中毒次日 一名洗碗女工被发现死在宿舍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