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劳资工伤 当前位置:首页 >> 劳资工伤

合同期满企业不办终止手续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8 浏览次数:554

【案例】徐某1994年6月8日与某五金工具厂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厂收取了徐某1000元入厂风险抵押金。1999年6月8日合同期满后,徐某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该厂由于缺少人员,迟迟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声称只有到 6月底才能退1000元。徐某只好等到6月底,又要求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可是,该厂声称终止合同日期已过,现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提出徐某应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并不退还收取的1000元风险抵押金。为此,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徐某所诉情况属实,调解无效后,裁决该厂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徐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徐某1000元风险抵押金。

【评析】这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仲裁机构的裁定完全正确。企业违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续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互协商确定。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或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要求对方续订合同,都是非法的,所订合同也是无效的。本案中,徐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明确表示不愿续订合同,要求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该厂故意拖延,迟迟不予办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二,该工具厂故意拖延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本案中,该工具厂在徐某明确提出不续订合同的表示后,故意拖延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双方续有的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是因为该厂称到6月底才肯退还1000元押金,并非劳动者自愿,职工徐某不承认。退一步讲,即使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企业一方也无权要求徐某按前一个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因此,该工具厂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不办理徐某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该工具厂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是违法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不予退还更是错误的。《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1994年8月16日,原劳动部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当前,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本案中,该工具厂不仅违法收取了徐某的入厂抵押金1000元,而且以不退还来强迫徐某续订劳动合同,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上一篇: 法院协助欠薪方转移资产 农民工讨薪13年无门
下一篇: 鞋厂员工通宵加班 老板欠薪连夜举家逃匿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