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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审查不严 理赔款被肇事方冒领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次数:738

  一桩事故 保险公司要赔两次钱

  法院判保险公司仍应向受损车主赔偿,但可向肇事方追偿,判决已生效。

  来自肇庆的大货车,在东莞撞坏来自开平的牵引车,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负事故全责。牵引车主拿着开平汽修厂开具的维修发票,向大货车的保险公司肇庆分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说大货车车主已凭借肇庆汽修厂开具的发票拿走了理赔款。

  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这起离奇的车祸索赔案。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导致理赔款被大货车车主凭借虚开的维修费发票冒领,应自行承担责任,仍应向牵引车车主赔偿1.1万多元。

  肇事车主冒领4万元赔偿款

  2011年7月24日早上7时许,案外人张某驾驶广东开平人劳先生名下的牵引车,在广深高速路段,与案外人庞某驾驶的广东肇庆人梁先生名下的大货车碰撞,导致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庞某负全部责任。

  大货车车主梁先生已向肇庆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20万元),事发在保险期限内。庞某是梁先生雇请的司机,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事发当天,梁先生付给劳先生赔偿金3万元。经定损,大货车需维修费4.3万多元。

  2013年7月,劳先生拿着开平汽修厂开出的维修发票,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梁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要求梁先生赔偿车辆损失费、吊车费、拖车费、停车费、停运损失费共6.8万多元,扣除梁先生已付的3万元,仍需赔付3.8万多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此前梁先生拿了肇庆维修厂开具的发票来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付给梁先生理赔金4万多元,已理赔完毕。

  梁先生则称,付给劳先生3万元赔偿金后,劳先生还要求赔付4万元才能给他维修费发票,所以劳先生的维修发票他一直没拿到。经保险公司多次催促,梁先生就自行到肇庆的维修厂开了一张发票交给保险公司,此情况已跟保险公司说明。保险公司则对此说法予以否认。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须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梁先生称其已将支付赔款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按常理,劳先生的车辆只可能在东莞或 开平维修。梁先生依据虚开的维修费发票索赔,保险公司未履行基本的审核义务,而事故认定书中有劳先生一方的联系电话,保险公司也未向劳先生电话求证。保险 公司被冒领赔偿金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并不影响劳先生向其索赔的权利。

  法院依法认定劳先生的损失费共计5万多元。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给劳先生3.8万多元,梁先生应赔付劳先生1.1万多元。扣除梁先生已付的3万元,保险公司仍需赔付给劳先生8000多元。保险公司已向梁先生多付的保险赔款,可要求其返还。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8000多元、梁先生赔付1.1万多元给劳先生。

  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被“乌龙”冒领责任全在保险公司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张法官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 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其本意正是要防范类心本案件中“冒领”情况的发生,以保障受害方的权益, 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只要保险公司尽到谨慎审查义务,理赔金被冒领的情况是不容易发生的。

  本案中,保险公司电话联系受损车主核实车损的赔付情况,本属轻而易举的事,但保险公司对责任车主交来的维修发票并没有审查其真伪,也没有联系受损车主核实情况,就轻率将理赔金支付给责任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车主的冒领行为以及保险公司的过错,不影响受损车主的索赔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以责任车主已冒领为由,拒绝向受损车主理赔。保险公司可在理赔给受损车主后,另行向责任车主追偿。

  张法官还建议,保险公司应加强理赔审核,尽量杜绝冒领理赔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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