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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单身女“合租”致离婚 法院判7成财产归妻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1 浏览次数:650

妻子发现丈夫与单身女子同居一室长达两年,报警称丈夫嫖娼并提起离婚诉讼,丈夫否认嫖娼表示与女子仅是合租关 系。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便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男方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出租屋,势必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男方存在较大过错,判决其分得夫 妻共同财产的30%。

    2012年5月13日,梁某向派出所举报,称丈夫江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到报案后经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否认存在嫖娼,其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后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梁某表示,2010年4月开始,其便发现江某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并自2010年底开始分居,江某存在过错,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江某则表示,由于与梁某的夫妻感情不和,其自2010年年中开始经常居住在工厂宿舍,后来与刘某一起合租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其住客厅,两人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由两人共同承担。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江某庭审时的陈述与其派出所所作的陈述不一致,江某与刘某在派出所所作的陈述中,关于共租的起始时间、租金承担的陈述亦不一致,而江某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对江某关于普通朋友共同租住房子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即便真如江某所称其与刘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 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势必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江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江某存在较大 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梁某占70%,江某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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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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