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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转移变卖财产200多万 离婚时男方被判少分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7 浏览次数:933

  因丈夫发生婚外情,在东莞经商的彭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其丈夫王某未如实向法庭申报财产,并编造借口恶意侵害夫妻财产200多万元。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对王某实行少分,王某最后仅分得被侵害财产的20%。

  据悉,市第三人民法院目前已对夫妻财产多、数额大、争议大的离婚案件试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夫妻双方在庭审前就需对自身及对方财产进行申报,若出现违背诚信问题将被判少分或不分。

  夫妻离婚对共同财产争执不下

  来自河南的彭小姐与其丈夫王某多年前到东莞经营五金店,两人先后育有一女一子,生意也越发红火。然而就在事业有所成绩时,王某却开始与外面的年轻女子感情混绕不清。夫妻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彭小姐遂与王某分居,并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彭小姐起诉时称,王某婚后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王某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并提供了照片、视频录像和协议书为证。

  王某则对妻子的各种控诉矢口否认,并表示妻子不孝敬其父母,对于夫妻关系恶化存在严重过错,同时还利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拒不到庭签收法律文书等手段拖延诉讼进程。

  在庭审前,法官要求双方申报夫妻财产,两人争议颇大。彭小姐确认夫妻两人共同财产共有300多万元。而王某则表示,2011年年底至今,因经营环境恶化、经济大气候转变,夫妻俩经营的五金模具配件店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其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所剩无几,反而对外拖欠30万元债务,妻子应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因转移变卖财产男方被判少分

  针对财产的争议,法院随后对双方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王某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多次大额支取存款共计150多万元。同时,王某在双方分居后,还变卖了其名下的轿车与夫妻双方经营的五金店的机器设备,并终止了两份保险合同。

  对此,王某主张该财产均用于分居后的消费、支付供应商货款、房租及一次性支付父母工资40余万元等。

  法院认为,上述支出均发生在双方分居后,且大部分支出发生在彭小姐提起离婚诉讼后,支出的项目也无法一一核实,如王某陈述向其父母一次性支付了40多万元的工资,明显有悖常理。因此,法院认定,在双方分居后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使用中扣除合理支出的25万余元外,其余的212万余元为王某侵害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部分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且存在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王某侵害的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某与彭小姐按照1:4的比例进行分割,由于该财产已被王某侵害,故应由王某向彭小姐返还财产合计169万余元,另外的20%归王某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双方的一女一子均由彭小姐进行抚养,并对双方名下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向彭小姐返还侵害的共同财产。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离婚违背诚信

  将受法律严惩

  通过此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男女建立婚姻关系,应秉承诚信原则,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避免离婚时,也不应将诚信原则抛之脑后。我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人民法院对该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因此,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违背诚信,谎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一经法院查实,最终只会“偷鸡不成蚀把米”,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报讯 日前,寮步派出所成功破获9宗盗抢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5月1日10时许,事主高某财报案称其租住的房间被入室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盗。接报后,该所民警调取了出租屋视频监控资料,发现隔壁的一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蹲守伏击,民警于当天下午14时许将嫌疑男子李某擒获。

  5月3日晚23时50分许,该所民警巡逻至一网吧时发现5男1女发生纠缠,便上前查问,发现其中一名男子手部有“蝎子”文身,与几天前掌握的红荔路抢劫案嫌疑人特征相似,遂将6人带回派出所。经审查,嫌疑男子陈某永、蔡某运、赵某新、石某供认正在对另1男1女实施抢劫。在民警追问下,陈某永等4人还供述了2013年1月份至今先后在红荔市场周边共实施抢劫7宗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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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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