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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疑犯家属:警方抓错人了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2 浏览次数:783

  万江警方称是根据网上通缉令抓的人 程序和过程没有问题

  “他当时人在东莞,怎么可能分身去2000多里之外的老家打砸抢劫?”前天上午,当万江警方将河南籍新莞人李爽抓捕归案时,其父李发现怎么也无法相信儿子会做出这种事。当时与李爽同在抓捕现场的李爽的妻子刘晓也蒙了:自己每天都和老公在一起,他怎么会去犯法而自己却不知道?

  李发现四处搜集证据,以证明儿子的清白。他找到了两张儿子在东莞给店铺送煤气的收据,分别是去年10月12日和10月13日的,而其中的 “10月13日”这天,即河南省唐河县抢劫一案发生的日期。“一天之内往返河南、东莞作案,就算是坐飞机,也没有这么快吧。”李发现断定是警方抓错了人。

  万江警方昨日回应称,他们是根据河南省唐河县滨河派出所发来的网上通缉令执行抓捕的,抓捕过程和程序没有问题。如果要弄清楚是不是抓错了人,应该到案发当地去调查,才能从源头上搞清楚。前天下午,李爽已被送至东莞牛山看守所监禁。

  夫妻银行存钱时丈夫被抓

  李爽的妻子刘晓给记者说起前天上午发生的一幕。4月6日上午9时许,她和李爽在万江简沙洲附近一家银行存钱,中途进来3名警察,将李爽强行带走。“当时我和老公不停地问他们到底出了什么事、为什么要抓他。”刘晓说,当时李爽也感觉莫名其妙,不知道犯了什么事。

  刘晓说:“对方穿着制服,但并未表明身份,也没有拿出证件,就把我老公带走了。”在她的一再质问下,对方只是答了一句:“有什么事,到了派出所再说。”

  随后,李爽的父亲李发现等人来到万江公安分局新和派出所了解情况,被告知李爽因为去年10月13日在河南省唐河县一家卡拉OK厅内喝醉酒,与几人打砸厅内玻璃,并抢走3800元。其同伙被抓后将其供出,所以唐河县滨河派出所在网上通缉他,并将通缉令发到东莞,要求东莞警方对其进行抓捕。

  于是便有了4月6日上午“银行里抓人”的一幕。

  家人提供“不在现场”证据

  李发现和刘晓都说,李爽最近6年都没有回过老家,怎么可能跑回老家作案,而且家人几乎天天都和李爽在一起,他做过什么,家里人是最清楚的。李发现为了证实儿子是清白的,四处搜集证据。

  李发现说,案子有明显的疑点,目前至少有一点可以证明儿子李爽的清白。他拿出的证据之一就是在案发当天,李爽去给一家潮汕砂锅粥店送煤气的收款收据。“这上面有日期,有签名,李爽一般都是晚上去送煤气,送完煤气就回家了。”

  李发现拿出其中两张收据给记者看,一张日期是2012年10月13日,另一张日期是10月12日。“一天之内往返河南、东莞作案,就算是坐飞机,也没有这么快吧。”李发现说。

  那家潮汕砂锅粥店的老板称,店里所开的收据是真实的,他们也不太相信李爽能够分身前往2000多里之外的河南作案。

 万江警方:

  依通缉令抓人 程序没有问题

  万江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他们是根据河南省唐河县滨河派出所发来的网上通缉令执行抓人的,之前认真核对过相关信息,抓人的程序和过程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依照通缉令上的在逃信息,经过核对后才抓的人。至于是否存在人在东莞却出现在河南犯案的情况,需要李爽的亲属到河南唐河县滨河派出所立案进行调查,才能搞清楚是否存在抓错人。”他说,东莞警方的程序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会将李爽移交给唐河县滨河派出所。

  昨日,李爽的亲属两次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派出所反映情况,滨河派出所值班民警告知,侦办此案的民警外出办案,让他们留下电话,回去等回复。

  昨日上午,记者致电滨河派出所,接电话的民警也称侦办此案的民警外出办案,他不了解具体案情。

  多名街坊邻居签名为李爽证清白

  刘晓说,自己和李爽几乎每天都碰面,因为在东莞做生意每天都很忙,李爽平时根本离不开。“就算是回老家也是我回,他怎么可能去作案。”

  李发现则说,他们一家来东莞有十来年了,现在有一个小店面,有两辆叉车、一辆面包车、一辆货车,家里经济宽裕。“家里不缺钱,他怎么可能为了3800元去抢劫?”李发现激动地说。

  记者昨日前往李爽经营的小百货店采访,周围的街坊邻居得知后,纷纷表示愿意作证,称相信李爽是清白的,还写下了联名信并签字。

  李爽小店隔壁的窗帘店老板王燕锋说,熟知李爽的人都知道他有好几年没有回过河南了。“他为人忠厚老实,而且家里宽裕,不可能会做出抢劫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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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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