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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超过总法定时间仍要支付加班费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213

徐女士是一家注塑模具厂流水线上的一名女工。据其反映,自上班之日起,每天从早上七点工作到晚上七点,没有固定的休息天。遇到订单集中或者法定节假日之际,工作的任务量明显增加很多,工人们忙得连轴转,常常连着一两个月不休息。尤其是刚过去的夏季高温天,更是连续上班一个多月都没有休息。本来天气就炎热,生产车间操作的机器温度极高,生产条件很艰苦。

由于长期超时工作,徐女士感到身体十分疲劳。

然而,公司辩称,部分工作岗位实行计算周期为年的综合工时制,也拿出了相关部门的批复。并认为,公司在生产淡季会安排劳动者轮休或调休,不存在加班问题。徐女士称不知道什么综合工时制,一直按照公司安排每周工作7天,不忙的时候公司才偶尔安排休息一天。那么,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如何才算加班?

【解析】 综合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不分制度工作日和周休息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虽然综合工时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仍然要遵循在一定的周期内,总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其支付加班工资主要有两点: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2.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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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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