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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概念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7 浏览次数:1172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后,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包括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所做的、具有惩戒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由直接责任者所在的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 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行政命令对其做出的处理措施。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1) 行政处罚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组织;
    (2) 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法律或特定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3)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一般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
    (4)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形式: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依法给予警告、暂停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给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由国家主管机关执行,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分属于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之一, 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 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者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它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以及医方责任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后, 做出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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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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