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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保函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3 浏览次数:1085

预付款保函

致:a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受益人):

鉴于东莞市b公司(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c机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aN20121121-211,下称合同)。我方在此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向受益人提供预付款担保:

一、本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零肆仟元整(¥134,000.00)。

二、本保函自开立且预付款支付给被保证人生效,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

三、被保证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与义务,且被保证人已不能履行应对受益人所负担的责任与义务时,我方保证在收到受益人索赔通知后在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内向受益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四、索赔通知应附下述资料:1、合同规定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或裁定被保证人承担赔偿

 

金额的生效法律文书;2、司法机构关于因被保证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裁定。

索赔通知须于我方营业时间内送达,当日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的视为一下个银行工作日送达。

五、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对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的,应经我方书面同意。但无论如何我方保函项下责任和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加重。

六、本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七、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及设定担保。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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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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