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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6个“6”手机靓号遭抢 老板夺号开口索赔50万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1 浏览次数:311

一个尾数6个“6”的手机号,让一场靓号争夺战陷入罗生门。原告王某称自己是号码的主人,在手机正常使用过程中,被通信公司毫无预兆地“夺”走号 码,并转给他人使用。面对指控,通信公司爆出更大猛料,称王某不但不是号码的合法持有者,反而存在恶意盗号行为,利用该号码未实名登记的漏洞,强行补卡, 将号码占为己有。

  6月16日,这场官司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开审,原告王某以号码被“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某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其损失50万元。

  自称持号近七年 一夕被抢号

  原告王某并没有出现在当天的法庭上,这位在黑龙江哈尔滨开公司的企业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委派了两名代理人带东莞参与诉讼。王某的代理人称,他于 2007年开始便在使用这个尾号为6个“6”的东莞手机号码。期间因为手机故障,分别于2010年和2014年11月前往营业厅补卡。2014年11月 15日,王某完成补卡并充值100元,同年12月,他发现手机突然无法使用,遂致电运营商的客户服务热线,结果被告知这个号码另有主人,王某并不是号码的 真正主人。为了拿回号码,王某选择向法院起诉,并索赔50万元。

  庭审现场,法庭播放了王某在投诉时与客服人员通话的电话录音。王某称,自己的号码被一名叫“周某标”的人抢走使用,自己才是号码的真正主人。王 某在电话中说,他是在哈尔滨的营业厅通过身份证进行补卡的,并质疑工作人员,如果自己不是真正的号码持有人,别人怎么会给他补卡?

  一个号码两个使用者 谁是真身?

  对此,被告的某通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回应称,王某之所以能够完成补卡,并不是因为他是号码的合法持有者,而是在涉嫌与哈尔滨当地通信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非法操作的前提下,“钻漏洞”实现补卡。

  该代理律师表示,这个尾数为6个“6”的手机号于2011年7月因无人使用被公司回收并重新放号后,于2013年1月被周某标取得。由于这张卡 在纠纷发生前,一直未进行实名登记。根据通信公司规定,原号码销售时的SIM小卡以及相对应的“卡套”,即俗称的“大小卡”便成了确认真正卡主的唯一“身 份证”。2014年11月15日,周某标发现手机突然被停用,遂携带“大小卡”前往营业厅了解情况。经该通信有限公司调查发现,周某标的卡于2014年 11月15日在哈尔滨被“强行补卡”。由于周某标提供了2013年1月至手机停用前的充值记录、通话记录以及“大小卡”,某通信公司东莞分公司认定他才是 该号码的真正持有者,遂于2014年12月停用了王某的手机。

  抢号疑云 都是非实名制惹的祸

  都说自己的主人,到底谁在说谎?为了应证自己的说法, 王某提供了在哈尔滨营业大厅补卡的受理记录,以及2014年11月补卡至卡被停用期间的通话记录、补卡后的“大小卡”等作为证明。王某的代理人还表示,在2014年之前的通话记录也有证人可以证明。

  对此,某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王某所提供的“大小卡”产生于周某标的“大小卡”之后。而且,王某居然在与通信公司客户沟通 时,居然能够直接“点明”6个“6”的号码被“周某标”拿走使用。代理律师质疑,除非是持卡者本人以及通信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其他人不可能拿到持卡人的信 息。王某在哈尔滨却能掌握东莞持卡者的信息,明显存在与当地营业厅工作人员涉嫌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

  而对于某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所提供的包括周某标提交挂失的大小卡、通话记录、充值记录等证据,王某一方当事人表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等均不予确认。

  针对双方陈述中的疑点,法官现场补充发问。王某称,己在使用6个“6”的手机号时,一直为非实名制,但在前往哈尔滨某地的营业庭补卡时,为何能 够用身份证办理补卡。王某的代理人表示,自己在营业厅使用身份证登记时,系统里就能确认他的信息。而某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接受法官提问时则表示,一 个号码不可能同时有两个人使用,一个人办理补卡,另一个使用者肯定会被停机。至于6个“6”的号码在2011年7月被系统回收重新投入放号之前,该号码是 否为王某所使用,某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表示,相关资料需要在公司系统中核查,欢迎法官前往公司调查资料。

  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整,但未在庭审现场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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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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