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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辱骂法官 东莞女子被拘留罚款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3 浏览次数:269

  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称,该院一宗购房合同纠纷当事人张某娥因自身原因一审输了官司后,竟然多次辱骂法官。经警告无效,法院对张某娥当场予以司法拘留,并罚款500元。眼看要被戴上铮亮的手铐,张某娥顿时转变态度,急忙承认错误,并向法官道歉。

  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绝不能以损害司法权威的方式肆意发泄私愤,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买房后想解约

  女业主一审败诉

  2012年10月,来自惠州的40多岁女子张某娥在东莞厚街看上了一套商品房,跟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价50多万元。

  签订合同当天,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娥需付三成首付即16万多元,当天支付5万多 元,剩下11万元分12期付清,另外七成房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交楼时间为2013年12月28日前,商品房带装修。合同还约定,如果出现符合解除 合同的情形,业主应在30日内书面要求退房,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及退房权利。

  2014年1月,开发商通知张某娥收楼。张某娥对房子的装修情况不满,认为交楼情况与约定不符,拒绝收楼。

  不久,张某娥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协议书,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同时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等共62万多元。

  开发商则称,即使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张某娥也超过了约定的解除合同时间。开发商还提起反诉,称张某娥没有如约付清首付款,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购房款7万多元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因张某娥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已超过了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限。此外,张某娥确实存在拖欠首期款的违约行为。

  2015年4月13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娥的解约请求,并判令其立即向开发商支付剩余首期款7万多元及违约金7万多元。

  无理辱骂法官

  被拘后道歉认错

  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后,张某娥表示无法接受。

  据了解,2015年4月16日下午,张某娥多次致电法院审判人员,质问该案判决依据。经审判人员多次耐心解释,张某娥依然无法接受,并在电话里辱骂法官,多次使用带有明显侮辱性质的词句。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张某娥注意用词,但张某娥置之不理。

  2015年4月17日,张某娥来到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据介绍,对于张某娥对判决的疑问,法官一一进行 解答。但经过长达近一小时的耐心解释,张某娥仍无法接受一审败诉的事实。法官向张某娥告知释明,如果她确实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如果她认为审判人员存在纪律问题,亦可通过合法途径投诉。但张某娥并不听劝,情绪激动,还对法官进行辱骂,并拒绝道歉。

  法院当场作出决定,对张某娥予以司法拘留三天,并罚款500元。此前口不择言满口谩骂的张某娥,没想到法院动真格,一下慌了神。眼看被戴上铮亮的手铐,张某娥急忙承认错误,并写下了一份道歉书,但此时后悔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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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审判人员

  情节严重者可判刑

  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司法机关,对于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当事人,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可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 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当事人张某娥在一审败诉后没有反思自身在诉讼过程中 的不足,反而将个人怒气发泄到审判人员身上,不仅缺乏基本的个人素养,更触犯了法律。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应当对此引以为戒,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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