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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岗养猪户状告5单位 3名“一把手”同现被告席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299

被告席上分别是市环保局局长方灿芬(前右一)、市农业局局长张永忠(前右二)、谢岗镇镇长胡毅峰(前右四)。记者石忠情 摄

  ●不满养猪场被要求限期关闭且未获补偿,谢岗镇3养猪户状告5单位,谢岗镇镇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昨出庭应诉

  ●东莞“民告官”中首次有这么多“一把手”同时现身被告席

  2013年10月,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本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案件复杂可能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等5种情形下,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背景

  因不满养猪场被要求限期关闭且未得到补偿,谢岗镇3名养猪户状告相关的5个单位:市政府、谢岗镇政府、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昨天 下午,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席上有3名被告部门的“一把手”出庭应诉,分别为谢岗镇镇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

  3名行政“一把手”同时应诉一宗“民告官”案件,这在东莞尚属首次。本案另两名被告中,市国土资源局是其聘请的律师出庭,市政府则由市法制局一名副科长出庭,原告方则是3名养猪户和1名律师一同出庭。

  谢岗镇镇长 发言最积极

  昨日庭审中,谢岗镇镇长胡毅峰、市环保局局长方灿芬、市农业局局长张永忠同时出庭应诉,其中尤以胡毅峰发言最为积极,方灿芬次之。

  原告提出损失金额、被告辩护律师也已发言完毕后,胡毅峰首先表示他要补充发言。

  他说,彭国平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政府在清理养猪场时对他们造成了损失,他说:“政府在清理养猪场过程中既没杀一头猪,也没损坏什么财物,原告所提出的损失金额是无依据的。”

  原告称,2009年,其养猪场每个月向当地农业中心上报养殖数量,且在2008年还获得生猪补贴,在被清理之前,他们也一直缴纳检疫费,他们依此认为是政策发生变化,默认可以继续养殖。

  针对原告的上述说法,3名“一把手”中也是胡毅峰抢先答辩,他表示:“虽然2009年后舆论上说东莞可以养猪了,但允许养猪和允许符合条件下养猪是两个概念。即便不允许养猪,但如果你养了,也应该要统计和缴纳检疫费。”

  为说明他的观点,胡毅峰还打了个比方:“这就好像政府不允许吸毒,可政府还是会免费发放安全套、消毒针筒一样,都是为了防止危害。”对于胡毅峰的这一比喻,张永忠表示赞同。

  在庭审过程中,胡毅峰多次拿过话筒准备发言,却被其他律师抢先一步“挡住”了。但等律师发言完毕后,他仍继续补充发言。

  ■案情

  3养猪户状告5单位

  彭国平等3人于1999年~2003年先后在谢岗镇不同的地点开办了各自的养猪场,2005年,东莞市全面整治清理养猪场,上述3人的养猪场虽不在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但他们都没有为养猪场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于是被纳入清理范围。

  根据当时市里的相关规定,这3家养猪场都获批暂缓清理,在签订的承诺书里,他们同意2009年1月1日前自行关闭养猪场。不过,到期后3人都没有关停养猪场,一直经营到2013年前后。

  2012年5月,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台文件,将上述养猪场划入禁养区。同年年底,谢岗镇政府根据该文件要求3家养猪场限期关闭。

  上述3家养猪场陆续自行关闭后,因未在承诺期内关闭且无牌无证养殖等因素,政府未给予他们经济补偿。一直要不到补偿的3名养殖户于是将相关的谢岗镇政府、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告上法院,近期还追加了市政府为另一被告。

  ■访谈

  首次应诉 谢岗镇镇长:这是法制的进步

  二次应诉 市环保局局长:案子都认真对待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谢岗镇镇长胡毅峰表示,这是他第一次作为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庭审前他特地研究过执法的合法性,认为镇政府是根据相关规定执法,已经做到了最大限度减少猪农的经济损失。

  他说,他自己也与几位猪农有过接触,镇政府也采取了多项措施帮扶这些要搬迁的猪农,包括协调外地商人来收生猪,并帮助其去其他地方寻找搬迁场所。“镇政府对3名原告已经很是通融,其他的本地猪农早已在限期内进行了拆除搬迁”。

  谈起此次作为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他说:“我认为这是法制的进步,现在是法制社会,我们的执法对象有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当然不是所有被告都有罪,我们愿意接受法院的裁决,如果判我们赢,说明我们在依法行政。”

  在庭上,表现较为积极的市环保局局长方灿芬则表示自己已是第二次出庭应诉了,在他看来,“每个案子都要认真对待”。据了解,去年他出庭应诉的案件最后以其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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