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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男女相约自杀 女子幸存被免于处罚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8 浏览次数:423

情侣闹分手,女子要求男子兑现照顾其一辈子的承诺,男子便让女子将其杀死。意气之下男子的临时起意竟变成了现实,两人果真相约自杀,女子手腕受伤,男子中刀伤身亡,女子后报警并打120求救。事后,女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日前,这起因情杀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被判决,法官认为幸存女子廖某虽积极实施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 罪,但相较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案发后积极施救被害人,且有一女需抚养,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

    相约自杀,男的死了,女的轻伤

    检察机关起诉称,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黄某系情侣关系,并育有一女。2013年8月10日下午4时许,廖某与黄某在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村出租屋 内,因感情离合问题发生争执。当日晚上11时许,廖某要求黄某兑现照顾其一辈子的承诺,黄某便要求廖某将其杀死,后两人一起到便利店购买水果刀一把。次日 零时20分左右,黄某与廖某一起携带水果刀到板湖村某工地草坪处,然后两人共同实施自杀行为。1时许,廖某打电话报警,并打120急救电话,黄江医院医务 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黄某已死亡、廖某左手手腕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系被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左肺上、下叶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廖某所受损伤 为轻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法,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

    女子错手杀人 以为男友开玩笑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廖某庭审时不认罪,称黄某不是她杀的。当公诉人问其男友黄某是怎么死的,廖某则显得尤为紧张,一直犹疑并含糊其 辞,称当时黄某左手抓着她的手,右手拿刀,在她的左手腕上割了两下,后来她就开始头晕、抽搐且意识模糊,醒来看到黄某在吐血,胸口有伤,便打120求救。 黄某是怎么受伤的,她不知道,也没有看到。

    廖某表示一开始以为黄某只是开玩笑,她没有想过要杀死他,只一心想和他复合。被问及为何不进行求助以制止自杀行为,廖某称以其男友黄某的性格,她怕黄某会把她杀了,因此她不敢向他人求助,她以为两人还有复合的机会,所以一直在劝他。

    廖某的辩护人则表示,廖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完全是自己的自杀行为导致的。二人所伤的后果,均是由 受害人一人实施完成的,被告完全是处于被动状态,且先受伤,受伤严重,根本无力实施其他行为,因此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廖某并不存在帮助行为,其愿 意陪受害人去死,虽从精神上对受害人死亡起到了支持作用,但并不存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因素,追求死亡是受害人的强烈愿望,被告事后也已拨打求助电 话,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判决:

    虽构成故事杀人罪但情节轻微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积极实施了陪同买刀、选择场地、选择自杀方式等帮助行为,其在主观 上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并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黄某发生争吵,被害人黄某要求被告人廖某将其杀死,被告人廖某明知被害人黄某因为自己的原因产生自杀意图后,作为 与被害人黄某处于情侣关系中且共育有一女的人,相较于普通人,被告人廖某在一定程度上有义务去阻止被害人黄某自杀,但其仍实施陪同买刀、选择自杀地点、选 择自杀方式和细节、言语刺激等行为,客观上更加坚定了被害人黄某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对于被害人黄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其行为从 根本上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助长无视生命价值的消极人生观念,与社会所倡导的伦理文化相违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尽管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危害程度上明显轻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黄某的个人因素在自杀过程中起到决定、主导作用, 被告人廖某在本案中仅起到帮助作用,且作用力较小,依法认定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廖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施救被害人黄某,且有一女需要抚养,犯罪情节 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廖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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