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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女子22万遭盗刷 银行:无法核对每一单交易签名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8 浏览次数:317

“一夜醒来,22万就不见了,想想我有多冤。”11月18日,储户陆女士坐上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原告席,要求银行将自己账上原有的22万多元存款如数支付。

    储 户账上的钱被刷走,是不是就该银行赔?密码丢失,到底是储户保管不严,还是银行的防范手段太落后,过错责任怎么算?11月18日上午,储户陆女士与某银行 东莞塘厦支行展开激烈辩驳,东莞阳光网对此案进行了独家庭审直播。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由于多项内容还需庭后补充,法院表示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22万被刷走 谁来赔

    到底是让银行支付22万尾款,还是赔偿22万存款被盗刷的损失?双方围绕这一细节玩起了文字游戏。

    原 告储户方坚持认为,自己与银行之间才是储蓄合同关系的甲方和乙方,在经过现场转账操作、确认了在湖南常德进行POS消费操作的不是储户本人之后,银行仍然 将22万元划给储户以外的第三人,这一操作行为无效,因此应视同银行未支付22万元给陆女士。在此基础上,法院应该根据陆女士于2013年7月30日事发 之前的存款余额记录,将22万元支付给陆女士。同时,考虑到陆女士为追回22万元还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并面临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银行应该另行赔偿这 部分损失。

    对 于原告的说法,被告银行方予以否认。被告律师提出,如果是支付尾款,根据宪法规定,储蓄存款属于储户所有,储户目前账上的余额只有2426.76元,却要 求银行支付22万元是没有依据的。如果是赔偿损失,被告银行方确认自己有义务保障储户存取款交易的自由,但原告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在原告已 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而相应结果没有出来之前,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在办理涉案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因而原告要求银行支付22万元没有依据。

    银行最后表示,类似储户陆女士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多起,法院对于相关的案例也有固定的操作惯例,银行方愿意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账上巨款失踪 谁的责任

    经过双方的激烈辩驳,法官将案件的庭审焦点总结为银行是否应该向储户陆女士支付22万元。而要厘清这个问题,到底是谁的原因导致22万元被盗刷就成了核心要点。

    银行方提出,根据陆女士的刷卡记录,她被盗刷的这张卡上经常有数十万的资金出入,而陆女士既有持卡在ATM机取款,也有在商户消费。究竟是哪次消费导致银行卡信息泄露无法查明,不能推定银行卡信息被非法复制、银行卡密码被泄露是银行原因造成。

    储 户陆女士则提出,根据银行提供的信息,已经可以确认自己被盗刷的22万元是在POS机上进行操作的。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收单管理办法中规定,POS消费需 要本人签名,收单人员需要拿卡片背面的签名与当时的交易签名进行核对后,确认卡片及签名真实后才能完成支付。在这起案件中,发生于湖南常德的POS机消费 显然不可能有陆女士的签名,银行未经严格的审核程序就予以支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银 行方对此回应称,按照目前的交易惯例,在银行柜台进行的存取款交易,银行可以做到身份核验。但在商场、超市等指定商家的消费,银行不可能核查每一笔消费签 名的真实性,如果逐一核查,对银行的交易秩序将是一次严重的冲击。而且,银行所说的签名核查,也指的是核查消费者手上所持卡的签名和消费单的签名是否一 致,而非消费单签名与储户在发卡银行所留下的签名是否一致。

   如果资金被及时冻结 是否能挽回损失

    在 案件中,陆女士提出,自己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向银行反映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当时也承诺说银行与银联系统之间的支付方式遵循“T+1”原则,即POS机上消费 的金额不是即时支付、而是在消费次日支付。银行工作人员还承诺说已经将涉案的22万冻结。然而,在事后一个月后,陆女士再次咨询银行却被告知相关款项已经 完成支付。在明知相关款项的消费有疑点的情况下,银行仍进行支付,正是其行为导致陆女士的损失发生。这一点,也成为陆女士据理力争、追要22万元的核心事 实。

    银行对此回应称,由收单行先向客户支付款项的这一操作是有规定的,银行这一做法并无不当。

    双方经过多轮的答辩和质证后,陆女士最终提出,如果银行方能够支付22万元款额,愿意放弃索要其他赔偿。而银行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将把这一意见反馈给银行,最终双方能否达成调整,有待庭后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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