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质疑医院发错药 东莞患者起诉医院索赔4.5万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次数:357

 患者时女士去年在东莞市虎门医院就诊时,因质疑医院发错了药而报警,后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4.5万多元。 11月12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医院是否发错药成为庭审辩论焦点。虎门医院称其确系配药有误,但当时发药流程尚未完成,并非发错 药。而且时女士也没把错配的药拿走,医院已重新发了正确的药。时女士则称,医院发错药被她当场发现,她当场就拿走了发错的药,医院没有重新发正确的药给 她。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质疑医院发错药  患者索赔4.5万

    2013年5月8日,住在东莞市虎门镇的时女士因右下腹疼痛,到东莞市虎门医院肝炎门诊科就诊治疗。医 院诊断为“小三阳”。此后的5月31日、7月20日、8月26日和9月17日,时女士相继复诊。医院开出了“肝爽颗粒、肝苏软胶囊、九味肝泰胶囊”和“肝 爽颗粒、乙肝灵胶囊、九味肝泰胶囊”等药物予以治疗。时女士共用去医疗费6000多元。

    时女士回忆称,当时医生称她需服用六个月的药,每一个月为一个疗程,每个疗程约2211元,六个月后可转为阴。她遂同意服药治疗。就在最后一次就诊的9月17日,时女士交纳了医疗费2211元。当天,时女士因发药问题跟虎门医院发生了激烈争执,甚而报警。 

    2013年11月,时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虎门医院,索赔约4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约为4.5 万元。时女士称,医院存在反复拿错药致其反复吃错药的行为。2013年9月17日医院发药时将“乙肝灵胶囊”错发成“肝苏软胶囊”,她当场发现并报警。时 女士要求医院赔偿她为处理此事奔波和打官司的误工费用共18000元,并按事发当天药费2211元的10倍赔偿因医院发错药而造成她的人力、物力、时间的 损失即22110元。时女士还称,她曾为此事在医院挂牌喊冤5天,并一度在医院差点跳楼,人格尊严和面子受损,要求医院为此赔偿5000元。

    庭审直击

    医院:发药流程未完成不算发错

    庭审中,双方针对医院是否发错药展开了激烈辩论。

    关于发药过程。时女士称,当时她给了病历本、票据等中药房后,药师数了药物数量后就将药放进胶袋,在处 方单上盖了一个章,将该处方单放在一堆处方单上。她在柜台旁站着。药师称这药是她的就走了。后来她发现并无“乙肝灵胶囊”,而是“肝苏软胶囊”,询问后药 师说发错了。时女士确认,她并无服用当天发的“肝苏软胶囊”。

    虎门医院称,事发当天17时左右,时女士拿着医生处方“肝爽颗粒、乙肝灵胶囊、九味肝泰胶囊”三种药交 费后取药。中药房负责核查的药师核查药物时,发现配药有误,将“乙肝灵胶囊”发成“肝苏软胶囊”。柜台为开放型,药放在柜台上,由核对员核对,因未完成核 对过程,故只有一人盖章。此时,时女士也发现了该情况,说病历没写“肝苏软胶囊”这种药。时女士丈夫听后即责备药师发错药。医院称,该院是国家二级甲等医 院,主管医生和药师均有合法资格证书,不存在非法行医和违规执业情况。药房实行双核对制度,药师配药后先核对,再交另一药师核对,如无误才将药发出。发药 当天,时女士发现配药有误是在另一药师未核对的情况下发生的,发药流程未完成,药物未发出,不存在发错药。前四次医院也是按上述流程遵处方发药。该院对时 女士的治疗符合诊疗规定,且从时女士提供的其他医院复查乙肝DNA定量报告显示,时女士经虎门医院治疗后,乙肝病毒DNA定量转至正常水平,说明对其治疗 有效。该院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时女士有无拿到错药和拿回正确的药的问题。医院称,当时时女士并没拿到药,当晚民警协商时,医院已让她拿走正确的药物。时女士对此予以否认。此前,时女士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时女士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法院遂终止该鉴定。

上一篇: 退休后查出职业病谁该负责
下一篇: 男童被二婶割双耳因家里没钱出院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