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五男子长安设摊点骗招工 猥亵女受害人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4 浏览次数:339

外地男子王某等多人组成的抢劫团伙,于去年4月多次在东莞市长安镇路边设立假冒招工点,将多名求职者骗进出租屋后实施抢劫,甚至猥亵女受害人。后王 某等5名同伙先后落网,并被提起公诉。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该抢劫团伙一审宣判,王某等5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 十四年不等。其中,王某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路边招聘   假招工真抢劫  

    现年17岁的广东梅州少年钟某,初二辍学后在家打工。2012年6月,钟某辗转来到东莞市务工。2013年4月初,钟某在东莞市长安镇霄边 社区将军街应聘时,结识了江苏男子王某、广西男子苏某、广东男子周、河南男子刘等人。因年少无知,法律观念淡薄,加上经济窘迫等原因,钟某决定跟苏某等人 共同实施抢劫作案。

    自2013年4月起,王、苏、周、刘、钟等五人伙同“陈修多”、“李建”、“蒋宝玉”、“小陈”、“老贾”、钟某老乡(后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假借招工名义,多次将被害人骗至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将军街3巷某出租屋实施抢劫。

    2013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王、苏、周、刘伙同“老贾”、“李建”、“陈修多”等人,在长安镇上沙社区华丽路鸿图厂旁路边设点招 工,将两名女孩骗至上述出租屋后,威胁其将身上财物交出,抢走其中一名女孩身上现金800元、OPPO 811手机一台(约价值900元)及一张中国农业 银行卡。苏等人威胁该女孩说出银行卡密码,取款4500元后将两名女孩放走。破案后,上述被抢财物未能起回。

    接下来的几天,苏某等人在长安镇沙头南区金宝厂附近路边、东莞市大岭山镇向东村创业一街新进电子厂路边设点招工,采取类似“假招工真抢劫”的手法,先后作案多起。在一次作案过程中,苏、王、周三人还对一名女受害人进行了猥亵。

    5犯落网 最高获刑14年

    同月2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珠海市香洲区嘉园幸福里小区路口将王某、周某、钟某抓获。后在周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于当天在珠海市翠微村 一马路边将苏某、刘某抓获。经调查,苏、王、周、刘四人均参与抢劫作案三宗,涉案金额约为1.3万多元;苏、王、周三人在抢劫过程中还参与强制猥亵妇女作 案一宗;钟某参与抢劫作案一宗,涉案金额约为68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苏、王、周、刘均属多次抢 劫;苏、王、周还结伙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均又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对五人予以惩处,并对苏、王、周实行数罪并罚。各犯在本案中均积极参与,相互分 工、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可根据各人所起的作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抢 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8000元;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抢劫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建议求职者到正规场所应聘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毕玲称,黑中介以假招工名义对外来工实施真抢劫的作案手段,此前不乏先例。除了犯罪分子的丧心 病狂外,求职者应提高警觉,对招工信息多留个心眼。毕法官建议,求职者找工作时,应到有工商登记的人才市场、大型人才招聘会等较为正规的场所,或者直接到 正规的用人单位,对各类招工信息的真假要谨慎鉴别,对招工人员要求到厂址不明的地方进行面试、交入职押金等要求不要轻易相信,谨防上当受骗。如果求职者单 身前往,应与亲友保持联络,一旦发现情况不对,应马上设法离开,并及时报警。

上一篇: 大岭山老板欠薪66万潜逃外省被抓回
下一篇: 企鹅卡通形象引发纠纷 腾讯状告东莞两百货商场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