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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街9岁男童参加武术班 没练出本事摔出伤残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8 浏览次数:479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长们越来越重视孩子综合素质的培养,不少家长都会利用假期为孩子报兴趣培训班。去年家住东莞市厚街镇的李女士,也为孩子报了 一个武术培训班。令李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上课的第三天孩子就在习武培训时摔伤,致伤残九级,更因赔偿问题跟武馆对簿公堂。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 院获悉,因小明未满10岁,依法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武馆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武馆共赔偿9.5万元给受伤孩子。

    9岁童习武致残   家长状告武馆   

    2013年7月5日,李女士为她9岁的儿子小明(化名)在厚街一家武馆报了武术培训班。可是万万没想到,小明在上课的第三天就出事了。

    2013年7月12日下午3时40分许,小明在武馆一名教练带领下,学习侧手翻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肱骨髁上骨折。教练称,小明当时在柱子 后面,所以他没看到小明的受伤过程,后来是其他学员发现小明在流眼泪,才告诉他的。得知小明胳膊痛后,教练就带着小明找到武馆负责人,并到附近的诊所就 医。随即,诊所医生要求其转医院检查。

    当天下午4时许,武馆的工作人员将小明骨折一事告知李女士。李女士急忙赶到诊所,与教练一起将小明送往厚街医院。到了医院,医生经拍片诊 断,确认小明因不慎摔倒,右肘部先着地,致右肘关节畸形,右肱骨踝上骨折,需住院治疗。随后,武馆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住院后,医生说肿得太厉害,建议其 到东莞市中医院接受治疗。

    当晚9时许,武馆负责人和李女士一同将小明送至东莞市中医院。2013年7月27日,小明出院,医嘱伤肢至少3个月内不得提重物。武馆支付了部分医疗费4000元。  武馆负全责   赔偿9.5万

    小明出院后,李女士就小明的治疗费用与武馆进行交涉。因双方没有谈拢,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13年8月,小明在父母帮助下,将武馆负责人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7.6万元。

    庭审过程中,武馆负责人辩称,小明是在未经教练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玩耍而造成手臂骨折的。他还称,武馆曾出示公告,要求学员参加培训时需购买体育意外保险,如一周内未购买保险发生意外损失,武馆不负责任。李女士则称,在报名时并没有见到该公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在事发时不足10周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武馆对其进行武术训练时,应做好足够的 安全措施,并保持充分关注,保护其不受伤害。武馆提出曾为小明购买意外保险,但该意外保险是在小明受伤后购买的,与涉案伤害没有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武馆在培训过程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小明的受伤负全部责任。

    2013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武馆一方赔偿小明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

    这次官司后不久,小明被依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3年11月,李女士带着伤残鉴定书再次将武馆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付小明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万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武馆一次性赔偿小明全部赔偿款9.5万元。

    法官建议

    加强培训安全措施  提高风险意识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李阳河建议说,家长为孩子报选兴趣培训班时,应当注意选择有资质且拥有相关工商营业执照的 培训机构。由于少儿自身保护能力不足,建议家长尽可能多陪伴照看。另外,培训机构在进行少儿培训时,应当注意采取全面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为了降低损失风险,可及时购买相应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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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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