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东莞一公司以高收益忽悠市民投资 骗216多人6000多万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30 浏览次数:435

邓某等人以租赁汽车、家用电品、健身器材等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6000万余元。近日,由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一案件,邓某、高某二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六年和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20万元和5万元。 

  作案伎俩:以高收益忽悠市民投资 按投资金额划分会员级别 

  经查,蒋某伟(另案处理)于2008年在广州成立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蒋某伟系法定代表人),后于2010年9月21日在东莞市注册成立 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邦家东莞分公司),主要经营租赁汽车、健身器材、家电用品等业务。张某伟(另案处理)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 人邓某为执行总监,负责市场部吸收客户投资等业务管理,被告人高某是市场部的经理,负责管理属下业务员开展吸存业务及与客户签订吸存合同。 

  在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该公司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派业务员前往人员较多的地方派发 传单,以租赁汽车、家用电品、健身器材等为幌子,大肆鼓吹该公司的合法性、公司经营的可操作性,并谎称公司有非常好的前景,以骗取群众的信任。 

  该公司采取以年收益率18%至30%的高额回报和一年返回本金为诱饵,在客户的同意下,与客户签订一份《邦家会员制消费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 是客户向邦家东莞分公司进行投资,成为邦家东莞分公司会员,会员能享受在该公司租赁服务和购买物品的优惠,然后,邦家东莞分公司在征得客户的同意下,按照 客户缴交不同的金额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签订一份《邦家兼职顾问聘用合同》,该合同内容是会员客户在外对邦家东莞分公司经营事项、状况进行宣传,邦家东莞分 公司再根据客户投资成为分公司不同等级的会员标准,每月按照客户投资的金额多少按照比例,向客户支付基础服务费,并口头承诺基础服务费客户三个月领取一 次;一年可以收回投入资金。 

  之后,邦家东莞分公司为了扩大公司发展,需要与客户合作建立门店,与客户签订《邦家区域合作合同》,该合同注明客户投资的金额及与客户的收益比 例,不同等级会员有不同标准,比如客户投资40万元成为公司的福卡会员,投资30万元成为禄卡会员,投资20万元为公司的寿卡会员等等。邦家东莞分公司从 2010年3月份开始吸收客户的资金。邦家东莞分公司扣除日常经营开支、员工工资、客户投资本金的基础服务费后,余下资金均汇入总公司。 

  通过上述手段,该公司非法吸收谭某红等216名被害人的资金,共计约6761.39万元。其中高某担任市场部经理,在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共计吸收客户资金约885.5万元。 

  2012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富力盈信大厦22楼将邓某抓获归案。同年11月20日,高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归案。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高某作为邦家东莞分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无权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非法牟利,而积极、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庭审查明情况、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市第一人民法院刑庭李法官提醒大众,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 为。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经常会发布一些关于非法吸收公众的案例,但总是不断有百姓陷入集资诈骗的陷阱。希望广大群众能够能过此案例提高对集资诈骗、传销 诈骗等涉众型犯罪的形式、特征以及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提高应有的防护意识和警惕性。

上一篇: 莞修车厂偷换零件 车主悄悄录音打赢维权官司
下一篇: 服刑人员张连文狱内死亡 监狱警犯同被起诉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