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大岭山老板欠薪66万潜逃外省被抓回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373

东莞市大岭山镇某电子厂老板孙某明拖欠工人工资66万多元后潜逃安徽,后被公安机关跨省追捕落网,并被提起公诉。5月13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 院对本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孙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孙某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欠薪66万   潜逃外省落网

    现年31岁的江西男子孙某明原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经营东莞市斯柯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经营者。因经营不善,孙从 2012年4月份开拖欠员工工资,并将公司的资金私自处理后于同年8月17日潜逃。截至同年8月,孙一共拖欠约87名员工4至8月工资款共计约66万多 元。

    孙弃厂潜逃后,公司员工纷纷要求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大岭山分局进行处理,该局多次以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孙某明等人前来处理未果。

    201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宾馆将孙某明抓获归案。

    法庭上,孙某明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则为其辩解称,孙的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理由是孙是因为公司资金链断裂才无 奈逃离公司,并非有能力而拒不支付员工工资,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情节较轻。工人工资已由房东垫付,法院已拍卖公司资产并支付了工人工资和房东垫 付的工资,公司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情节较重   获刑一年半罚金2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

    经查,孙及其公司并未主动支付员工工资或相关赔偿,是当地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为了避免激化矛盾,主动促使房东先行垫付工人65%工资,后该公 司也缺席后续的因本案引发的民事诉讼。故本案能避免严重的危害后果主要得益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的努力,而孙及其公司并未为此作出任何努力。此外,孙某明漠视 工人合法权利,拖欠了87名员工共计66万多元工资,涉案人数多、数额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比较严重,因此关于孙的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较轻,主观恶性小, 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孙某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孙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欠薪勿逃匿  否则资产能抵债也要坐牢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李年富法官称,目前有不少老板对欠薪问题存在错误认识,误以为只要自己工厂留下来的资产足以变卖支付 工人工资,烂摊子给当地政府部门和社区处理就可以,自己逃走了也没关系,没想到竟然为此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明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本来该 公司的资产价值足以清偿工人工资和部分债务,如果孙某明当时能留下来,积极与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处理好欠薪问题,就不会导致后来锒铛入狱的局面。

    李法官建议,企业老板在出现经营困难时,应有社会责任担当精神,主动向当地政府人力资源部门求助,共同协力,通过破产或变卖企业财产等其他合法方式解决工人工资问题,不能一走了之,否则很可能要面临铁窗的教训。

上一篇: 找人顶包又撒谎 东莞一醉驾司机连累三亲戚齐判刑
下一篇: 五男子长安设摊点骗招工 猥亵女受害人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