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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纵火四死案被害人提出超350万元赔偿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8 浏览次数:268

上周五,长安收铺纵火致四人死亡案庭审进入第三天。当天庭审从早上9点半进行到晚上9点多,共12个小时,控辩双方就定罪及认罪问题做了激烈辩论。 其中,房东李丽珍、麦立雄的律师分别做了无罪辩护,其他被告人基本认罪。但两主犯杨跃和周游龙坚决认为自己被房东利用,不应该是主犯。部分被告人表示忏 悔。

  公诉人庭上表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虽然部分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企图否认犯罪事实,但经过三天的法庭调查,所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戴顺轩、 李丽珍、戴国兄、陈伟光纠集、指使他人实施打砸行为以收回店铺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建议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戴顺轩、李丽珍等7人刑事责任;以放火罪、 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跃、周游龙等4人刑事责任;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万金宇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麦立雄、肖万金刑事责任。

  其中在放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跃、周游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人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肖万金在窝藏犯罪中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 罚;被告人杨跃、罗立志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另外,万宏波、戴国兄(房东侄子)等6人能如实供出自己及同犯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庭上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向部分被告提出共计超过350万元赔偿。所有民事诉讼被告人都表示愿意赔偿,其中仅房东侄子戴国兄一人愿意赔偿10万,戴顺轩夫妇表示会尽力而为。

  房东夫妇为何被控寻衅滋事罪?

  被害人代理律师 适用法律错误 应控放火罪

  本案被害人代理律师认为,仅以寻衅滋事罪指控房东夫妇戴顺轩、李丽珍、陈伟光、戴国兄等4人是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称,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但本案被告人戴顺轩等4人犯罪动机并非如此,他们的动机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本案的事实很清楚,房东夫妇戴顺轩、李丽珍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将铺位收回,还想强行收铺,并雇用曾使用暴力为其收铺的陈伟光、戴国兄,由他们纠 集他人先后进行威胁、殴打店主,打砸店铺。”该律师说,随后在店主报警,警方找李丽珍调查时,其不但拒绝承认和停止侵害,还加大力度,放任凶手继续进行放 火,造成4人死亡、烧毁财产40万元的严重后果,4被告人对此后果属于间接故意。

  依法规定,房东夫妇戴顺轩、李丽珍应对其所雇用的陈伟光、戴国兄、杨跃、周游龙等被告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但公诉人仅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上述4人,没有以放火罪追究其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律师还认定被告人陈伟光在事后协助周游龙逃跑,构成窝藏罪。

  公诉人刑法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

  公诉人称,戴顺轩等4人在第一次打砸店铺,是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周游龙等人继续收铺,且未采取有效手段进行阻止。收铺期间,因 后者犯罪行为超出戴顺轩等人主观认知,戴顺轩等人对于放火的行为不负放火罪的刑事责任,但戴顺轩4人在第二宗的放火罪犯罪案件中也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放火 罪则由他人承担责任。

  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房东有叫保安公司收铺,具体用什么方式收铺,证据显示房东他们不知道。刑法原则是“存疑有利于被告”,更何况现在不是存疑的问题,所有证据都指向房东等4人未涉及放火,所以检方目前只能认为他们在寻衅滋事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原则是“存疑有利于被告”,更何况现在不是存疑的问题,所有证据都指向房东等4人没有涉及到放火这件事,所以检方目前只能认为他们在寻衅滋事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公诉人

  房东夫妇戴顺轩和李丽珍接受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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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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