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租客窗台坠伤 虎门房东赔偿5万元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次数:447

东莞租客小宁姑娘在三楼出租房窗台离奇坠落受重伤,将屋主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用27万元。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出租房间旁厕所地面距 离窗台只有45厘米,依法应有防护设施,遂判令屋主承担小宁的两成医疗费用共5万多元。小宁和屋主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窗台坠伤   状告出租屋主索赔27万

    2013年4月底起,23岁姑娘小宁(化名)跟随父母住在东莞市虎门镇某出租屋三楼某房间。2013年5月27日10时许,小宁独自一人在 家期间从房间的窗台坠落,造成重伤,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6月,小宁在家人的帮助下,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出租屋主陈先 生,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共27万多元。 

    陈先生深感冤枉。陈先生称,坠楼受伤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小宁一方。小宁患有精神分裂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监护之责,应承担 相应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小宁精神正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防范和避免危险发生的能力,则其应对坠楼自己负责。小宁怎么能不明不 白地在大白天从窗户掉下,实在令人疑惑。本案真相未明之前,不应要求任何人负赔偿责任。

    窗台缺防护设施  屋主担责两成判赔5万

    经查,涉案房间内有一窗户,窗户旁有一厕所,厕所旁靠窗一侧有一梯级。经实地丈量,房间内地面距离窗台有90厘米,而厕所地面距离窗台只有45厘米。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应有防护设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窗户加设防护设施,致涉案 房间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在没有证据显示小宁已治愈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下,小宁父母放任小孩一人独自在家,未尽监护责任,存有过错。 如小宁事发时精神正常,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厕所地面距离窗台较近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没有倍加注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 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屋主应承担20%的责任,小宁一方自行承担80%的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屋主陈先生应支付小宁两成赔偿金即5万多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租客坠楼 屋主如何担责?

    主审此案的陈国云法官表示,租客在窗台坠下受伤,屋主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房屋的设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房间地面距离窗台有90 厘米,而厕所地面距离窗台只有45厘米。根据2005年7月1日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住宅窗台低于90厘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住宅设计规 范》也规定,外窗的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90厘米,应有防护设施。涉案房屋是屋主陈先生所建,但未获建设规划许可,亦未办理房产证。

    陈法官建议,出租屋的屋主应仔细对照国家颁布的建设规范和安全规定,检查房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如果房屋未经过建筑规划设计审批和验收,建议请有资质的房屋建筑验收机构进行检查,出具专业的检测报告。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防止悲剧发生。

上一篇: 东莞1岁女童厕所溺亡 家属称责任在物管
下一篇: 东城一出租屋发生火灾导致租客伤亡 房东被判赔28万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