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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未转移 损失谁承担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次数:227
稿件来源: 黑龙江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7-10-12 13:56:08

赵先生在某公司工作,在合同期未履行完之前,向该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是却因种种借口一直未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至于赵先生重新就业后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使自己在经济和待遇上遭受很大损失。赵先生为此很生气,找到原单位要求立即办理自己的社保转移手续并赔偿自己遭受的全部损失。但是原单位认为,他们之前通知过赵先生来办手续是他自己没有及时过来协同办理,所以只同意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赵先生遭受的损失却拒绝承担。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的责任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将档案及社会保险等手续办理完毕。如果劳动者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也应由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者发出通知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通知,则应当向劳动者赔偿相应的损失。所以在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真的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就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而赵先生又否认的情况下,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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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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