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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病人住院跳楼身亡 医院应否担责?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30 浏览次数:302

河南男子邓某因购买手机时与店方争执时,癫痫病发作昏厥,被送到东莞某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期间,邓某跳楼身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其死于自 杀。邓某父母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相关医疗规范,没有保障邓某的人身安全,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45万多元。2月26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此案。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癫痫男住院跳楼身亡   家属索赔145万

    2013年9月25日21时许,现年29岁的河南男子邓某因昏厥被急救车送到东莞市某医院抢救治疗。同月27日下午6点多,邓某在医院跳楼后身亡。公安机关认定其系死于自杀。事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走访,查得邓某病发前因买手机问题与手电店方发生争执。

    2013年11月,邓某父母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医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85万元、精神抚慰金50万 元以及丧葬费、误工费、停尸费等合计145万多元。邓某父母称,邓某身体很棒,从来没有病。医院应保障病人的人身安全,应对邓某的非正常死亡承担全部责 任。

    医院称其无医疗过错  跳楼自杀系个人选择

    医院则辩称,医院并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无须赔偿。 医院称,案发当晚8时许,邓某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凯东中央街一家电讯店铺要求更换手机的 过程中突然晕倒,口吐白沫、抽搐,由医院的120救护车接回。医务人员考虑为癫痫病,将患者转到五楼内科病房留院观察诊治。该院在分文未收的情况下,严格 按照诊疗规范对其进行检查,对症治疗,并多方照顾。期间,因患者身边没有亲属,医务人员多次帮助患者联系其家人和朋友。但其家人和朋友均以不同理由拒绝到 医院陪护患者。且部分家属对患者表现冷漠。医务人员在得知患者因手机事宜与手机店有争执后,对其多次劝说开导。26日下午4时,医务人员发现患者情绪不稳 定,加强了巡视、报警及安排人员在病房看守等预防措施。后来,邓某病情好转,神志清楚,活动自如,情绪逐渐平复。就在27日下午,一个自称是患者老乡的男 子前来病房,用家乡话与邓某交谈,并于6点20分左右独立离开,当时患者表现平静。但6点40分左右,医务人员突然发现邓某自行破坏了病房内已作固定防护 的纱窗,坐在窗台上,遂立即拨打110、119报警,并对其进行安抚和劝阻。但6:52分左右,邓某自行从五楼窗户跃出跳下坠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 后,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认定邓某死于自杀。医院认为,该院是依据诊疗常规对患者进行诊疗,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邓某是成年人,跳楼自杀是其个人意志的 选择,并非医疗行为导致。

   庭审质证两小时    将择日再行审理

    审判长综合双方意见,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医疗规范,二是医院在案涉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已对邓某尽到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三是邓某家属索赔的费用的具体依据。庭审中,双方均出示了其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原告方指责医院一度修改病历。医院称其并无修改病历,只是因邓某进医院时昏迷,待其清醒后才修改了其民族及婚姻状态,该改动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

    医院称,邓某住院期间一度愤怒砸窗,系其情绪激动诱使其癫痫发作。邓某是在购买手机不满后与手机店员争执情绪激动病发的,故其发病原因在于其情绪激动。如果原告方认为医院医疗过程中有过错,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对于医院方提交的关于治疗过程的病程记录,原告方认为相关医生没有出庭,故该记录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医院则称,除了医院的病程记录 外,来自公安机关的证据资料也可以辅助证明该病程记录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根据邓家提交的户籍资料,邓某父母与邓某的年龄分别只相差12岁和9岁。邓某母 亲解释称,邓某父母均系上世纪60年代生人,因其2000年外出务工,户口错误变更时不在老家,后因年龄改小便于找到工作,故一直没有更正出生时间。

    本次庭审从上午10点到中午12点,持续两小时。审判长宣布择日安排再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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