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凤岗高龄孕妇因先兆性流产请假保胎遭公司开除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855

东莞市凤岗镇一34岁高龄孕妇因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向公司请假保胎遭到拒绝,后公司以其旷工 为由将其开除。记者2月19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女子以先兆性流产为由书面申请请假,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请假程序。公司对其作出开除处理违 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认为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令该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47838元。

    高龄孕妇请假保胎被“炒鱿鱼”

    安徽籍女子吕某于2007年7月9日入职东莞市凤岗镇一家电脑实业公司,担任生活事业部采购作业一职,后担任管理部总务作业。2013年1 月10日,吕某因怀孕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至2013年3月9日。停薪留职期满后,吕某未回到公司上班,并委托其同事申请将停薪留职延长 时间到2013年7月9日,公司对此不予批准。 

    后吕某遂通过网络方式向公司递交了由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其存在“先兆流产”的情况,需要保胎治疗。公司收到后要求吕某提 交相关妇产医院的证明,随后吕某又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请假单及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检查单等,以需要保胎为由提出请病假,期间为2013年3月9日至2013年 4月8日,公司的副总经理对其请假依然没有予以批准。

    双方后在人力资源服务站就请假问题进行过调解,但一直未协商成功。2013年3月14日,公司发出《公告》,以吕某“原本停薪留职到2013年3月8日,现已旷工三个工作日”为由,对其予以开除处理。

    公司表示请假孕妇漠视厂规厂纪

    2013年3月28日,吕某申请劳动仲裁。之后,仲裁庭裁决确认吕某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838元。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无需依照仲裁裁决书向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方面表示,吕某在近3年里年均请假60-90天,每每请假,都漠视厂规厂纪,此案正是由其工作期间经常性请假,给公司正常运转带来困扰,并漠视本公司规章制度,不按正常流程请假所导致,且悖离常理,因此不服仲裁结果。

    吕某表示,其作为高龄产妇,在医院诊断先兆流产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请假请求,在公司拒绝并以旷工的要挟下到调解站寻求调解,但公司却在调解期间就作出辞退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法院: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怀孕女职工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 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吕某怀孕时已满34周岁, 属于高龄孕妇,公司应依法保障吕某的劳动权益。双方均已确认吕某于2013年3月9日以“先兆流产”为由向公司递交了《请假单》,并附上了医院的《疾病诊 断证明书》以及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和《出院记录》等证明需要休息进行保胎治疗。由此可知,吕某在怀孕期间确实出现了“先兆流产”的情况,吕某以此为 由书面申请请假,未违反法律规定和该公司的请假程序,该公司决策层不予批准请假申请缺乏理据。

    在吕某已经书面请假保胎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其连续旷工三天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处理,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令该公司向吕某支付双倍赔偿金47838元。

上一篇: 大学生宿舍产婴用T恤绕颈致其死亡 被判刑3年
下一篇: 囤2000多个名牌假包售卖 厚街女店主领刑四年挨罚50万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