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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老太因车祸心脏病发 法院判交强险赔付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6 浏览次数:403

)东莞车主朱某在凤岗一家工厂门口不慎撞倒一位八旬老太,对方住院治疗后竟突发心脏病。因车祸而引起的“后遗症”到底在不在保险赔付范围,老太住院 产生的9万多元医疗费谁来埋单?记者1月6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这起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后,保险公司被判决要求用交强险承担老太的住院费用,超出 部分再由商业保险按比例赔偿。

    老太被撞倒突发心脏病

    事故发生于2012年6月18日下午,朱某驾驶轿车在东莞市凤岗镇某厂区门口倒车,车尾不慎碰撞到了81岁的李老太。朱某直接用肇事车辆送 李老太到医院救治,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司机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李老太被认定“顶枕区头皮血肿、头皮挫伤,右颧部软组织挫伤”,但是住院第二 天傍晚,李老太的病情发生变化,出现了“胸闷、心悸、气促”等状况。医生诊查后发现,李老太本身有“冠心病、频发室上性早搏”等疾病,转至内科治疗。谁 料,李老太这一住院就住到了2012年12月,前后住院196天。

    突发的心脏病到底和车祸有没有关系,如何有关系,保险如何赔付?

    对于这笔损失,朱某原本很积极地予以赔付。然而,随着住院时间拉长,产生的医疗费用逐渐增加到7.4万元,再加上1.6万护理费,朱某在预 先垫付了部分费用后,认为剩余费用因治疗李老太的冠心病而产生,与车祸事故本身无关,因此拒绝垫付。出院后,李老太一纸诉状将司机朱某、车主张某及保险公 司告上法庭,要求上述三者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合计7万元。       专家确认心脏病发与车祸有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李老太本身存在的“冠心病、频发室上性早搏”产生的费用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对李老太的冠心病发作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与事故有关的医疗费用金额、护理期限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经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李老太的冠心病发作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交通事故应是其诱发因素。冠心病的发作,交通事故参与度考虑在15%为宜。李老太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有10865.49元应属于交通事故产生,与交通事 故有关的护理期限评定为25天。

    对于鉴定结论,各方均无异议。李老太认为,伤情与事故有因果关系,车方就需要赔偿。而司机朱某和保险公司则认为,李老太的损失他们只能按照15%来承担。

    交强险赔付与司机过错大小无关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标准、免责事由等均由法律予以强制性规定。在交通事故造 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形。除此之外,即使发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仍应向第三者承担交强险责任,承担责任后其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同时,交 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以损伤参与度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交强险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事故与李老太的冠心病发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车方的 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先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根据事故参与度,由司机朱某承担15%。法院认定李老太住院所产生的费用 中7.4万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100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因为肇事司机朱某已经垫付了部分费用,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 限额内承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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