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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打工父亲遗弃早产病儿致死获判缓刑-东莞律师网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4 浏览次数:401

  一审认为温某没有逃跑、抗拒,并如实交代罪行,其本人已后悔,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等,适用缓刑,判2年缓刑2年,随后,温某办好释放手续,走出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作为一名负有抚养义务的父亲,拒绝抚养刚出生的患有重病的亲生儿子,致其儿子病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遗弃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作案方式上,与将婴儿遗弃在野外、厕所等偏僻地方不同,温某选择在一高档小区将其儿子遗弃,并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和仅有的少数现金。事发后,温某没有 逃跑、抗拒,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本人也感到很痛心和后悔,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同时,考虑 到其家中亟须其回去照顾的实际情况,故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在东莞长安打工的广西男子温某因无力支付治疗费用遗弃早产重病男婴致死一案,昨日上午在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温某因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当天中午,温某办好了释放手续,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案情回顾

  无力治疗 打工父亲遗弃早产病儿

  2013年8月19日21时40分,现年21岁广西男子温某的未婚妻在东莞长安医院诞下一名男婴,婴儿因早产而患有呼吸困难等病症。

   温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希望有经济能力的好心人收养该男婴,遂放弃对男婴的住院治疗并决定遗弃婴儿。随后,温某外出购买了衣服、被子和纸箱。 8月20日凌晨2时许,温某办好出院手续后,将男婴和写有男婴出生信息及其联系方式的纸条一起放到纸箱中,放置于健逸天地的停车场并留下现金12元后离 开。

  当日9时许,健逸天地停车场的保安发现该名男婴并报案。警方和120医生赶到现场后,经医生确认,男婴已死亡。民警通过纸条上的联系方式找到温某,并将温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经法医鉴定,男婴符合病死。

  法庭上,温某痛悔泪下,当庭认罪,称当时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他只是希望遇上好心的有钱人能收养救治儿子。

  法院判决

  事出有因,故依法从轻处罚

  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作为一名负有抚养义务的父亲,拒绝抚养刚出生的患有重病的亲生儿子,致其儿子病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遗弃罪,依法应予惩 处。但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温某遗弃其儿子的原因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事出有因,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温某本人已认罪悔罪,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同时,考虑到其家庭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以遗弃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对话主审法官

  “希望他成为一个有担当的人”

  法官建议民政部门牵头建“病残婴儿”保障机制

  本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陈灿钟法官。

  记者:法院判处温某缓刑是出于什么考虑?

  陈法官:对于本案,我们做了细致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温某家里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医院又不同意他将儿子留在医院,他希望有经济能力的好心人收养其儿子。

   在作案方式上,与将婴儿遗弃在野外、厕所等偏僻地方不同,温某选择在一高档小区将其儿子遗弃,并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和仅有的少数现金。事发后,温某没有 逃跑、抗拒,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本人也感到很痛心和后悔。温某已认罪悔罪,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 目的,同时,考虑到其家中亟须其回去照顾的实际情况,故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这个事情,对温某一家来说是非常惨痛的教训。温某还很年轻,他以后还会再有自己的孩子。希望他以后再遇到困难,首先是努力尝试克服而不是放弃责任,做一个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有担当的守法公民。

  记者:如何解决弃婴的社会难题?

   陈法官: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对于弃婴行为,除了要依法进行打击,追究弃婴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构建救助、善待 弃婴的机制。如国家民政部于今年7月在全国开展试点的“婴儿安全岛”做法。这种做法,避免了弃婴的二次伤害。遗弃行为无法改变,但国家和社会的努力,可以 改变遗弃的结果。对弃婴者进行打击与对被弃婴儿进行救助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前者有利于杜绝弃婴行为的发生,后者有利于救助被弃婴儿,两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 解决弃婴问题。

  建议东莞也能尽快建立以民政部门牵头的,公安、城管、卫生、社保等多部门配合的孤病残儿童保障机制,让类似遭遇的弃婴有所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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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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