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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学生实习工资20万元 中专老师获刑三年半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6 浏览次数:497

男子段某身为湖南某中专学校老师,却利用带学生到东莞工厂实习之机侵吞学生的实习工资20万元。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现年31岁的湖南男子段某原系湖南省武冈市某职业中专学校停薪留职的老师。2009年6 月,学校安排学生到东莞市长安镇某鞋厂实习,由一位姓唐的老师作为驻厂老师负责管理学生。因驻厂老师每月有现金补贴,段某便找到该中专招生办主任杜某,后 由杜某介绍段某进入鞋厂协助唐老师管理学生。

  同年8月10日15时许,段某与唐老师携带20万元学生工资到长安镇一银行准备存入学校的账户。期间,唐老 师与段某经商量后,同意将20万元存入段的银行账户中以便汇款,并约定银行卡由段负责保管。现金存入后,段先后两次办理汇款业务均未果。段即以银行快下班 需次日再来汇款为由,与唐老师离开银行。之后,段即分三次将卡内现金20万元转账或取走,携款潜逃。

  2012年7月7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检查东莞市长安镇莲花山庄KTV时将段某抓获。破案后,涉案的现金未能缴回。

  法庭上,段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 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责令段某退赔20万元给被害单位中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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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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