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东莞律师网-醉驾取保候审竟潜逃 男子被判拘役5个月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3 浏览次数:565

男子谢某在2011年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被指控危险驾驶罪,获批取保候审。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谢某竟弃保潜逃,拒不跟法院联系,一年 多后被公安机关追捕归案。7月15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主审 法官称,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较轻,谢某的逃匿行为导致其刑罚的加重。

  醉驾出车祸 弃保潜逃

  今年24岁的广东阳春男子谢某,原来在东莞市大朗镇一家印刷厂工作。2011年8月10日凌晨3点半左右,谢某与郭女士等人喝酒后,喝多了的谢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郭女士回去。

  当行驶至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犀牛陂人行天桥路段时,谢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郭受伤,并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谢某伟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1.9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女士所受损伤为重伤。2011年12月,郭女士将谢某、对方货车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应赔偿8万多元、货车所在公司赔偿4万多元、谢某应赔偿5万多元给郭女士。但判决生效后,谢某一直没有支付任何赔偿款。

  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谢某还要负刑事责任。

  2011年8月24日,谢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 审。2012年2月23日,检察机关指控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3月1日,谢某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谢某弃保潜逃,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2012年3月21日,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2013年6月29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广东省中山市将谢某抓捕归案。同日,法院决定对谢某予以逮捕。此时,谢某已潜逃了一年多,案发前在中山某企业务工。

  2013年7月4日,法院裁定恢复审理本案。

  “忘记”报告行踪 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

  法庭上,谢某显得神情憔悴,说话声音沉闷。谢某当庭认罪。谢某回忆说,案发前天气较热,他和朋友喝啤酒解暑,他喝了三瓶啤酒。他也知道开车不能喝酒,但当时以为自己能够安全驾驶。谢某也承认,自己并没有驾驶证。

  当被问及为何不主动跟法院联系,谢某称,取保候审后,他去了中山打工,但很快他的手机就被人偷走了,没有法院的联系电话,后来也“忘记”了跟法院报告行踪。现在他“很后悔”。他表示愿意赔偿郭女士的经济损失,只是还没有赔偿。

  谢某辩护律师称,谢某因天热喝酒,事出有因,法律意识淡薄才发生事故。手机被偷走后,因不懂法,故没有与法院联系。其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检察官当庭反驳称,谢某明知喝酒不能开车却依然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也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丢失手机更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经过短暂的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后,法院对本案当庭进行宣判。

  审判长称,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具体 到本案,谢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归案后没有如实交代全部案情,在案件审理期间又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弃保潜逃,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 理程序,主观恶性较大,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在庭审中认罪伏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伟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审判长还表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较轻,如果被告人表现较好,如积极赔偿,依法遵守审判程序要求,不乏被宽大处理获判缓刑的案例。谢某的错误做法,使其刑罚加重,教训值得记取。   

上一篇: 在校大学生设钓鱼网站诈骗1500多人 骗得200多万元
下一篇: 清溪男精神病发作 杀死未婚妻不负刑责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