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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网-住酒店洗澡受伤 顾客获赔4000元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3 浏览次数:593

一名外地公务员来东莞出差,入住酒店在客房洗澡时,浴室玻璃淋浴门突然自行爆裂,导致受伤。该公务员将拒绝赔偿的酒店告上法庭,最终获得4000元的赔偿。

  淋浴门爆裂致受伤 酒店拒赔

  胡先生是一名外地公务员,2012年10月25日到东莞出差,入住某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东莞东城店(以下简称“某天酒店”)。在客房洗澡时,浴室玻璃淋浴门突然自行爆裂。经过医生诊断,胡先生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割裂伤,左手第一掌骨远端前侧骨折。

  事件发生后,胡先生多次要求某天酒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遭到拒绝,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东莞东城店及其总公司某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美容费持有异议,主张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银行代 发工资流水记录、纳税证明等材料证明其实际收入情况,误工时间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护理费、营养费、后期美容费均无医嘱证明,但两被告同意对此案 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赔偿4000余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健康权纠纷,某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某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东莞东城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余元。

  承办本案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浴室的玻璃门突然爆裂,造成住客人身伤害,酒店未能对住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在宾馆内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有的因宾馆内物件掉落而受伤,还有因第三人在宾馆内侵权而受伤。

  法官表示,无论是上述哪种原因,宾馆作为一个公共场所,都应该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住客的人身财产 安全受到侵害。住客受伤后,应该及时和宾馆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做好取证的工作,宾馆也应第一时间安排伤者就医。入住宾馆的大多为外来人员,一旦发生事 故,如果宾馆不能及时快速的做好赔偿工作,伤者必将两地奔波,费时费力,因而,建议伤者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宾馆也积极予以赔偿,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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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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