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共同侵权”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0 浏览次数:779

【案情】

  2000年2月2日杨某的儿子杨凡驾驶一辆中巴客车在江淮线与青鸟汽车厂驾驶员刘某驾驶的半挂货车相撞,造成陈某和张某的女儿陈小红死亡。公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杨凡和刘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死者陈小红不负责任。经事故处理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陈小红的人身损害赔偿56614元,由肇事双方各承担50%。协议签订后青鸟汽车厂给付了陈某和张某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而杨英王在给付了6750元以后,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履行其余赔偿义务。为此,陈某和张某把杨某和青鸟汽车厂作为共同侵权人告到法院,要求青鸟汽车厂承担杨某应赔偿部分的连带责任。青鸟汽车厂答辩称,已经履行完协议约定的50%责任,请法院驳回诉讼。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两个驾驶员主观上并无共同故意,各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并非共同故意侵权。只是由于特殊环境,使无意思联络的两个侵权行为偶然竟合成一个损害结果,据此使侵权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难免过于苛刻,且与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故不支持原告要求青鸟汽车厂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决杨英王给付陈某、张某2155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让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最好的方式。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债务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这种方式为受害人得到全部赔偿提供了可能性.: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共同侵权。对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有各种学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得过于简单。《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没有确定共同侵权的构成。但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则对共同侵权有这样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个解释,本案中的青鸟汽车厂和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必须的。法院判决中以“没有意思联络”否定共同侵权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不符(判决时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法院判决青鸟汽车厂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个原因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后,各方达成的协议。这份协议确定了各个责任人的责任范围,而这种责任范围,受害人也表示同意,因此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放弃了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

  法院没有支持受害人请求的原因还在于,如果把应由杨某承担的义务责任以连带责任的方式加给青鸟汽车厂。是时善意履行义务人的一种惩罚,不符合民法精神。但是如果青鸟汽车厂没有履行义务,法院自然会要求两个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不管你是否“有意思联络”。

 

上一篇: 东莞女店主经营假包被查 仿名牌案值过千万
下一篇: 涉嫌收取回扣700余万 原东莞市安监局局长过堂受审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