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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事后防卫致他人死亡判“杀人无罪”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4 浏览次数:834

【案情】

    王玉翠结婚不久后,丈夫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村里的地痞流氓杨兴旺多次纠缠骚扰王玉翠,欲与其发生关系。2000年7月的一天,王玉翠提水到灶房后面洗澡。刚脱完衣服,就被偷偷溜进来的杨兴旺一把抱住。王玉翠拼死反抗.双方遂发生推拉抓扯。可能是王玉翠反抗得太强烈了,杨兴旺不慎摔倒在地。在没有灯光的情形下,王玉翠摸索着拿起一块砖头向杨兴旺砸去,一连数下均砸在杨兴旺的头部,把杨兴旺当场砸死。次日早晨。王玉翠在邻居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事后,经法医尸检鉴定,死者杨兴旺确系钝物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玉翠是事后防卫。认为当杨兴旺不慎摔倒后。王玉翠可以选择逃掉,而她没有迅速离开现场,而是用砖头将杨兴旺砸死,表明其长期受杨兴旺骚扰,内心具有故意伤害杨兴旺以泄愤的企图。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玉翠有期徒刑五年。王玉翠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兴旺虽然摔倒,但是他可以立即起身继续对王玉翠施暴,不能认定不法侵害已经中止,而王玉翠用砖头猛砸歹徒,完全可以理解为自卫的豁要。上诉人王玉翠在其人身遭受严重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防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判处上诉人王玉翠无罪。

【律师提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旨在支持和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第2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一审时,法院认定的事后防卫是什么呢?因正当防卫对他人造成侵害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特殊性,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还是比较严格的。以下几种情况就不是正当防卫。一是假想防卫,即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因而进行的防卫。二是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即行为人没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防卫,而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进行了所谓的“防卫”,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是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王玉翠在面时歹徒的不法侵害时,并没有选择忍辱负重,时邪恶低头,而是勇敢地奋起反杭,保护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刑法》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民享有“无限制防卫”或“无过当防卫”的权利。这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犯罪并不仅限于法条规定的行凶、杀人等犯罪,还包括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综上看来,王玉翠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各项要件,不应受到刑事追究,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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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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