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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携程网不正当竞争,东莞国安票务获赔20万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4 浏览次数:697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东莞市国安票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票务”)状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网”)的经济案件作出宣判,判定被告携程网应承担原告国安票务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并认为携程网“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而且携程网的“此类侵权行为并非初犯”。

  这起案件是上海市一中院去年9月份受理的,并在当年12月底开庭审理,于昨日进行了宣判。

  昨日,国安票务董事长袁长新告诉记者:“不能因为对方是行业里的大企业,我们就放弃自己的主张和权益,在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准备好充足的证据,要敢于和对方对簿公堂,保护企业的品牌和信誉。”

  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袁长新在订票这一行摸爬滚打了一二十年,从订火车票起家,把国安票务硬是做到了东莞地区的行业“老大”,为把“国安”两个字打响,付出了不少心血。可就在去年7月,袁长新发现,通过百度等网站搜索国安票务来进行网上订票,最前出现的竟是携程网的链接。

  携程网在国内订票行业中享有盛名,袁长新起初想不通,怎么那么大的一家企业会侵犯地方企业的商标权?朋友的提醒让他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携程网在国内可能是做得最大的,但他不可能在每一个城市都做到最大,携程网完全有可能通过百度的推广,把自己的链接放到前面,然后蚕食其他地方性票务公司的市场份额。”

  朋友的提醒虽然只是推测,也让袁长新下定决心要起诉携程网,在搜集好相关证据并通过东莞市公证处公证之后,国安票务在去年9月份正式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对携程网涉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袁长新说:“在面对这种事情时,有的企业可能就会息事宁人,想对方实力太强,自己根本斗不过,耗时又耗力,就放弃对权益的保护。一家企业的商标权被侵犯了,哪能有忍气吞声的道理?”

  法院称“携程网不止一次干这事”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均有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两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作为同业竞争者,被告对原告理应非常了解,亦知“国安票务”即为原告,但被告仍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安票务”。其在客观上易使相关网络用户见到“国安票务”后与原告或被告的商标产生联系,故而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关联,致使已对原告产生信赖关系的部分客户群体对被告网站加以关注,甚至与被告发生交易,其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要求被告携程网停止对原告国安票务的侵害,同时确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判决书中提到,“本院注意到被告就此类性质的侵权行为并非初犯,其侵权故意明显,情节较为严重。”该院还说,被告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地位,更应诚信经营,做出表率。

  国安票务的代理人,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胜、刘亚亚认为,商标侵权案件、特别是现在的网络侵权,最主要的难点在于举证证明对方侵权的事实。两位律师建议,一旦由企业发现被侵权之后,应及时做证据保全。

  袁长新昨日对记者说:“我同时也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面对这样的事情时站出来维权,这样才能规范市场经济制度,大家才能公平竞争,公平发展。”

  长安海关展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相关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安海关”)从即日开始,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活动的主题为“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社会创新发展”。

  活动期间,长安海关将通过实物展示、成果图片展等形式,着重宣传了海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同时,长安海关还在通关现场和报关大厅通过电子大屏幕、宣传板、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展示活动主题、普及产权知识。

  此外,长安海关还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支持企业走出去”作为“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轴,期间,还选取了本辖区重点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进行走访和调研,深入了解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给予解决;结合外勤、稽查部门下厂核查、稽查,深入企业宣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扩大宣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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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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