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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男精神病发作 杀死未婚妻不负刑责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4 浏览次数:428

       东莞清溪一名身患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因几句口角,将自己的未婚妻活活锤死。案发后,他被认定为在病发状态下作案。记者1月23日从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获悉,该男子因病发作案,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修改后并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规定,检察部门可提请法院对该男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据悉,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涉案的精神病人叫姚某俊,今年23岁,家住清溪镇,正准备与未婚妻杜某结婚。姚某俊高中时,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就缀学在家养病。2010年,姚某俊认识了杜某,并很快与杜某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9月,两人开始谈婚论嫁。11月29日,姚某俊因拍摄婚纱照与杜某发生争吵,双方不欢而散。

       当天晚上,姚某俊因争吵一事无法入睡,认为其所患精神病更加严重,便欲先杀死杜某再自杀。第二天,姚某趁杜某看电视时,悄悄拿起放在门口的铁锤,从杜某身后砸向杜某的头部,杜某当场死亡。确定杜某死亡后,姚某俊跑到清溪镇清溪大桥,从桥上跳下河中自杀。在冰冷河水的刺激下,姚某俊恢复了一些意识,又打消自杀念头游回岸边,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姚某俊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行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姚某俊对杀害未婚妻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新修改生效的《刑诉法》的规定,政府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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