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索贿1.5万元 采购助理获刑半年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397

      东莞某公司的采购助理阿云因向供应商索要回扣1.5万元,遭供应商举报后被抓。究竟是被告人主动索贿,还是遭被害单位和供应商“诱惑”行贿,这一疑点成为案件辩论焦点。

      记者4月9日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最终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阿云有期徒刑六个月。

      事发前,现年37岁的湖北女子阿云在东莞市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担任采购部经理助理。2012年6月至9月期间,阿云多次向该厂的供应商莫先生索要6月份订单5%的回扣14392元。同年9月4日,莫先生将阿云向其索取回扣一事告知该公司的采购部经理。同年9月13日下午3点左右,,该经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11时许,莫先生在该公司接待室将15000元回扣款交给阿云。随后,公安机关在公司内将阿云抓获,并当场缴获赃款15000元。

      法庭上,阿云后悔莫及,低泣认罪请求轻判。阿云的辩护律师称,阿云是2012年才来公司工作的,而供应商莫先生与该厂已经打了十来年的交道,接单根本不需要阿云的帮助,而订单的权力决定权在经理手中,阿云也没有能力帮助莫先生。莫先生是明知阿云没有相应职权还向其行贿,不是为了谋取其利益,而是要收集阿云的收贿证据。

      辩护律师还表示,公司方面事先明知阿云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反而是追求这一结果出现,等莫先生给了钱就马上通知警察过来,而阿云一时贪念,没有控制住自己。辩护律师提出,阿云的受贿金额较小,且其行为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较小,希望法庭能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形,给阿云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检察官对此当庭回应称,阿云先后多次向莫先生表示索贿,对阿云的犯罪是因为被害单位和行贿人“诱惑”引起的说法不予认同。检察官还郑重提出,本案正好说明“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训诫。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回扣款15000元,按照相关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严重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但考虑到其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提出对阿云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阿云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一篇: 小学生体育课晕倒死亡 家属质疑学校抢救不力
下一篇: 东莞律师网-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 公司法人获刑一年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