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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毒贩开豪车住豪宅 落网被判死刑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6 浏览次数:287

开着奥迪Q7、住着豪宅、出入高档酒店、交易一次获利几十万……正是这样丰厚的利润,吸引着一大批人投入毒品交易。6月25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 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三年审理的毒品犯罪情况进行通报。记者从会上获悉,随着缉毒力度加大,东莞今年前5个月查办的毒品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近八成。 而大量新型毒品的出现,也让不少市民防不胜防。

  东莞百余名毒品贩被判无期以上刑罚

  据统计,2012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095件4116人,判决2661件3367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75人,判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51人。2015年1至5月,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797件1044人,判决504宗604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9人, 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5人。

  据东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许鹏介绍,东莞的毒品案件通常一单案件牵扯多个罪名,有些毒品贩子持枪、有些毒品贩子为了筹集赌资抢劫盗窃、还有些毒品 贩子因为吸毒致幻故意伤害他人。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时,需要严格甄别多种情况,对不同的犯罪事实进行相应的定罪量刑。其中,对于宣判死刑的毒品罪犯,法院 并不单纯以数量而论,还要参考毒品交易是否已经完成、造成的社会危害等情形。

  “毒品的利润空间很大,我们审理的一宗案件中,两名来自台湾的毒品贩子通过将K粉从东莞运送至台湾进行售卖,一单交易就能获利几十万。”许鹏表 示,这些“致富”因素刺激着不少人投入毒品交易,而法院在面对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时,也会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 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

  新型毒品犯罪危害被忽视 

  和传统毒品交易相比,新型毒品犯罪正呈现上升趋势。据介绍,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药品,包 括三唑仑、美沙酮等。“一方面,传统毒品由于以罂粟作为原料,有一定的生产周期;再加上我国边境对这类毒品的打击力度加大,其加工成本明显提高。为此,不 少犯罪分子转而选择加工程序‘相对’简易的新型毒品。另一方面,市民对新型毒品的危害性不了解,以为吸食新型毒品不是违法行为,这些因素客观上导致新型毒 品犯罪增长迅猛。”据东莞中院新闻发言人尹振宇介绍,新型毒品犯罪容易发生在迪吧、歌舞厅等场所,不少年轻人易受新型毒品诱惑,而且这类精神类毒品,一旦 吸食,极难戒除心瘾。

  针对新型毒品案量大增的情形,东莞中院已经将相应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目前针对这一新领域的立法工作也在逐步开展。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此前被 媒体大量报道的止咳水由于在成瘾方式上与新型毒品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大量采购、贩卖止咳药水并致人成瘾的情形,有可能纳入新型毒品犯罪的考量范畴。

  典型案件一

  从东莞贩运毒品至台湾赚取暴利

  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卢辰茂伙同郭远洲、刘碧强(以上两人已由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起诉)、“眼镜”(在逃)有分有 合,四次共贩卖520公斤K粉到台湾,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其中,卢辰茂负责向胡伟东(在逃)购买K粉,郭远洲负责将K粉从东莞市运往福建省,刘碧强、眼镜 负责联系船只,从福建省运到台湾省进行贩卖。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卢辰茂、赖世华向胡伟东购买K粉贩卖给阿勇。

  经审理,被告人卢辰茂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赖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案件二

  以贩养吸 毒品贩子持枪“自保”

  2011年12月,被告人赫迪开始向郑希(在逃)购买冰毒,向“光头”(在逃)购买麻古,随后贩卖给他人。期间,赫迪雇请被告人李闯帮助其贩卖 毒品,并用李闯的身份证租下东莞市长安镇长盛公寓301房用于存放毒品、毒资及供李闯居住。赫迪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张巍、高鹏、陈瑶等人。高鹏、张巍、陈 瑶购买毒品后又贩卖给他人。张巍还贩卖麻古给赫迪和吸毒人员徐瑾婷,并用麻古与赫迪交换冰毒。其中,仅赫迪售卖的毒品数量便超过2公斤。

  另外,被告人赫迪和李闯共同非法持有枪支1支,被告人高鹏非法持有枪支1支,被告人陈瑶非法持有枪支1支。

  经审理,被告人赫迪以贩卖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李闯、高鹏以贩卖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巍及陈瑶以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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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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