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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屡次在莞求职 进工厂只为盗窃同事手机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2 浏览次数:428

东莞清溪镇一男子屡屡借到工厂应聘工作的机会,在工厂安排住宿后盗走同宿舍员工财物,得手后便逃离现场。在第三 次应聘就职打算故技重施时,这名男子被前同事发现并报警,而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马某洪到东莞市清溪镇大利村某工厂应聘工作,并被安排到 该厂宿舍住宿。2013年10月5日6时许,马某洪醒来后见同宿舍员工还在熟睡,趁机将同宿舍的江某的一部HTC牌720E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盗走。得手后,马某洪逃离现场。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马某洪又到东莞市清溪镇大利村另一间工厂应聘工作,并被安排到清溪镇的一 处出租屋住宿。5月22日4时许,马某洪趁同宿舍的员工熟睡,盗走同宿舍秦某的一部OPPO牌R81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及现金2000元, 同时盗走蒋某的一部小米牌M2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得手后,马某洪随即逃离现场。

    2014年6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洪到清溪镇三中村一间工厂应聘时被“前同事”文某辨认出,文某随即报警。民警接报后到场将马某洪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能起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蒋某1700元,退赔被害人秦某3300元,退赔被害人江某1500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 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洪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洪两次以进厂工作为 名盗窃宿舍内人员的财物,具有较大的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做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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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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