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盗劫诈骗 当前位置:首页 >> 盗劫诈骗

东莞男子指望倒卖苹果手机挣差价 随手将17万“送”路人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4 浏览次数:448

    儿子开车假装向中年男子询问去某工厂的路,父亲扮陌生人指路并故意向男子“透露”可以找工厂老板拿走私苹果手机 赚取差价,父子“一搭一唱”,设局骗得男子17万元,此外,这对父子还以拿钱财请神医帮忙“祈福”的方式行骗。记者昨日获悉,这一对父子李某南、李某蕃被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蕃、李某南经商量诈骗后,一起驾车来到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村牌坊路段,以合伙贩卖走私苹果手机赚取差价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陈某现金17万元,然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骗的财物均未能缴回。

    2014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蕃、李某南和余某方(另案处理)经商量诈骗后,一起驾车来到 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路边,以拿钱财请神医帮忙“祈福”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黄某1.5万元,然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李某蕃、李某南的家属已退还黄某 1.5万元。

    庭审时,被告人李某蕃对其伙同儿子、被告人李某南一起以合伙贩卖走私手机的名义诈骗一名男子17万元的 事实供认不讳。李某蕃供述,当天,他和儿子李某南开车来到常平镇九江水村,物色到一名中年男子作为目标后,其先下车,李某南则驾车上前向那名男子问路,称 要找某纸箱厂的老板购买苹果手机,那名男子称不知道地点,他就上前说认识路。李某南就说每人给他们100元作为报酬帮忙带路找纸箱厂,把那名男子骗上车。

    上车后,李某南对那名男子说认识纸箱厂老板,可以从对方那里拿走私苹果4S手机,不过老板不想让那么多 人知道,就让那名男子在车上等,他把样板拿出来给他看。而后,李某南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样板机,谎称厂长的出货价是1600元每部,他们可以把手机买来再以 2000元每部的价钱卖给李某南,从中挣取差价,那名男子就答应了一起出钱拿手机赚差价。

    随后,李某南载该男子到银行取了17万元现金,然后一起来到常平九江牌坊附近,他便假称要与那名男子下车取货,而后在途中骗那名男子称对方只让他一人前去,那名男子信以为真将17万元交给他,然后折返李某南的车上,但李某南已趁那名男子离开时驾车逃离现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蕃、李某南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 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蕃、李某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黄某的损失 并取得其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视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上一篇: 东莞押运员监守自盗近百万现金 潜逃五年后落网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