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盗劫诈骗 当前位置:首页 >> 盗劫诈骗

东莞厚街老板开店卖假包 获刑六年求法院减刑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9 浏览次数:722

卖假包被抓,不是赔钱了事这么简单。3月4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案件,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的店老板因在店内销售美国奢侈品牌名包,数额高达300多万元,与店员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罚高达6年,罚金百万。

    因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两名被告人分别提起上诉。在3月4日的二审开庭现场,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为两名被告人发表抗诉意见,认为确实存在定罪 量刑偏重的情况。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春华表示,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惩、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同时,对于符合 轻判条件的同样应该从轻处理。

    厚街老板开店卖假包获刑六年

    3月4日上午,东莞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该院大审判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罗某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及曹某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媒体记者、当事人家属等旁听了案件庭审,案件择日宣判。

    据悉,汤丽柏琦是美国的奢侈品品牌,罗某成于2011年10月起租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高渠东路8号第2号铺位,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汤丽柏琦 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假冒的汤丽柏琦手袋,期间,该店铺销售金额共计3775058元;曹某刚于2011年11月至12月、2012年4月至6月期 间,受聘在该店负责销售工作,受聘期间,销售假冒汤丽柏琦手袋金额为2664030元。另,罗某成于2012年4月设立晨辉加工厂,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汤丽 柏琦所有人授权的情形下生产该品牌的手袋,并把该手袋运到上述铺位进行销售。

    2012年7月1日,侦查机关对晨辉厂进行检查,缴获假冒汤丽柏琦成品手袋107个及半成品手袋319个、配件、商标等物品一批;在案涉铺位中缴获假冒汤丽柏琦手袋492个、手袋链47条及送货单40本。

    一审判决认为,罗某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 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曹某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严惩。经 审理,被告人罗某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曹某刚犯销售假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及人民币191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表一 块、黄金色戒指一枚及扣押在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的粤SVX865小车一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予以折抵罗某成的罚金。  店员称自己只领工资不分红 不算犯罪

    一审判决后,罗某成对此结果不服。他在上诉状中称,自己在铺位内销售的汤丽柏琦手袋均系自己所设立的加工厂生产,故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而且案涉的侵权手袋字2012年4月才开始生产并销售,已销售数量不足1200 个,销售金额仅33万元。罗某成认为一审判决对侵权产品的价值认定不准 确,对于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应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这些案涉侵权手袋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仅为275元/个,价值仅为 164725元。

    曹某刚也提起了上诉,她认为自己仅负责销售,没有参与分红,只领工资,不能算罗某成的共犯。而且,她并不知道所销售商品为假冒产品,该店的其他销售员也没有被定罪量刑,因此上诉提请法院判其无罪。

    3月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大法庭对该上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检察机关当庭发表意见称,此案一审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确实偏 重。检察机关认为:一、原审认定罗某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罪,数罪并罚有误。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罗某成在将晨辉厂制造 的假冒汤丽柏琦手袋放置在案涉铺位销售前有收购过汤丽柏琦牌的手袋在案涉店铺中销售。二、原审判决认定曹某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准确,但量 刑偏重。三、原审判决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对两名上诉人减轻处罚。综上,检察机关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认定罗某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 判项,并认定罗某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对曹某刚作减轻处罚处理。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此案合议后择日进行判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春华表示,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惩、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同时,对于符合轻判条件的同样应该从轻处理。

上一篇: 盗窃罪刑法
下一篇: 东莞律师-清溪仓管员模仿领导签名 盗窃20万元锡条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