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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逛街时身份证遭抢 挂失后被冒用开两银行账户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8 浏览次数:646

  二代身份证有“先天缺陷”,挂失后仍可使用,存在被违法冒用安全隐患。

  此事经报道后,不少市民表示担忧。南城宾小姐说,她的身份证6月份丢了,结果被人开了两个银行账户,让她非常担心。

  对此,市公安局表示,如果市民身份证被盗抢,要尽快报警或到派出所备案,一旦发生纠纷,备案信息将作为证据。

  此外,个人要尽快补办身份证,补办的身份证核发日期在公安户籍系统里会有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同时,市民也可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保障自身权益。

  案例1

  身份证被冒用开了两个账户

  今年26岁的宾小姐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虽然在东莞生活了十年了,但户籍还在老家。

  6月1日,她和几位同事一起去逛街买东西时遭遇抢劫。

  宾小姐说,她的钱包里有4张银行卡、身份证和一些现金。她马上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将户口本寄回老家办理挂失。

  “我去办了张临时身份证,挂失和补办了银行卡。”宾小姐说。

  最让宾小姐担心的是,7月18日,有人用她的身份证在陕西榆林办了一个银行账号,23日的时候又在厦门福州办了另一个账户。

  “害怕他们用我的身份证办银行账户诈骗或洗钱。”宾小姐说,她立即联系相关银行注销了那两张银行卡。

  案例2

  身份证被盗用,未育却变人母

  市民唐某从来没生育过,但6月份,她户籍地计生办致电其父母,询问唐某是否在企石镇生育一名女婴,计生办还要求唐某去做妇检。

  这令她感到莫名其妙,难道有人冒充了她。于是,她选择报案处理。

  经市公安局谢岗分局赵林派出所调查,唐某的身份证被盗用并用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唐某遂与侵权人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唐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索赔3万元。

  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择日开庭审理。

 案例3

  带两张身份证坐火车被查

  黄先生今年30岁,在南城三元路一家单位上班。

  2007年,他在甘肃兰州工作时办了第一张二代身份证。2009年,因工作变动,他的户口迁回了老家安徽,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他又在当地办理了一张二代身份证。

  “这样我就有了两张二代身份证,只是户籍所在地及发证时间不同,身份证号码都是一样的,而且都能用。”黄先生说,他身边有些朋友也有多张身份证,但是前阵子出去外面办事的时候,坐火车、买飞机票,老是莫名其妙被检查,让他觉得很奇怪。

  黄先生非常小心地保管着两张身份证,生怕丢失给自己带来麻烦。

  二代证登记指纹信息 今年底全国全面铺开

  能增强防伪性能,有效防止冒用犯罪,用证单位不核信息将担责

  针对二代证存在先天缺陷问题,公安部方面称,身份证是公民重要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4年开始,公安部组织各地公安机关开展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

  二代证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专用芯片采用数字防伪措施,具有较强的防伪性能。

 经过10余年的努力,全国累计制发二代证逾12亿张。目前二代证已在社会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能进一步增强证件防伪性能,同时社会用证单位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一致性认定,可以有效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目前,全国已有16000余个派出所启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到今年年底将在全国全面铺开。广大群众有自愿提前换领身份证的,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身份证。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用证单位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责任,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

  用证单位不履行人、证一致性核对责任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督促相关用证单位切实落实身份证核验责任。

  对于买卖、冒用他人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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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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