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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法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8 浏览次数:826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贵重文物,情节严峻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职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举措措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划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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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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