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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8 浏览次数:725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留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划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四周,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训练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划定定罪处罚;偶然偷开机动车辆,情节稍微的,可以不以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贸易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k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难以估计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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