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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不成起杀心 家暴男获刑-案例分析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1 浏览次数: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张某与李某倩系夫妻,二人于2008年结婚,次年生有一女,起初小日子也过得和和美美。但好景不长,张某生性多疑,见妻子李某倩在网上与人聊天就会心情郁闷,妄加猜疑,每天严密关注妻子的行踪,稍不如意就拳脚相加。几年下来,李某倩终于无法忍受,于2013年3月与张某离婚,并带女儿搬回娘家居住。2014年10月9日,张某到李某倩娘家找到李某倩商谈复婚和好之事,遭到李某倩拒绝,张某恼羞成怒,顺手拿起一把菜刀朝李某倩头上砍去,李某倩母亲孟某见状扑到女儿身上保护,张某继续持刀朝母女二人头上身上乱砍,李某倩挣扎着跑出大门外喊人求救,张某拿着菜刀一路追杀到门前的河沟内,一刀将李某倩砍趴在地上,又朝李某倩左膊猛砍一刀,后见李某倩一动不动,以为已死亡,才停手,之后离开现场五六米后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见张某手提着血淋淋的菜刀木然站在李某倩身旁,经劝解才将菜刀放下。经鉴定,李某倩损伤至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体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一级,颅骨骨折、左尺神经、尺动脉断裂、左尺骨骨折、左侧挠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孟某体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案发后,张某赔偿李某倩母女二人10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分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按故意杀人罪处以刑罚,但可以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考虑到张某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经对被害人李某倩及孟某进行赔偿,获得谅解;张某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法院对张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热词搜索:复婚不成起杀心 家暴男获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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