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然提亲遭拒 动手逼婚获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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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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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2年春节期间,从邻省务工回家的青年王某被同村女孩李某的美貌深深吸引,对其一见钟情。不久,王某竟一厢情愿带着媒人一起提着烟、酒等彩礼到李某家提亲。李某仅把王某视作见过几面的同村友人,并无其他心思,对王某的到来感到意外,将王某带来的彩礼全部退回并礼貌拒绝了王某的提亲。王某被拒后,竟认为是李某的父亲从中作梗,由此心生怨恨,春节假期过后无心继续外出务工,并多次到李家吵闹,情绪激动时甚至动手殴打李某的父亲。同年7月,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王某赔偿李某父亲医疗费400元,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滋事。
然而隔了一段时间后,王某仍不死心,继续纠缠李某。2012年9月9日,王某又来到李某家正在装修的新房工地,用砖块和木棍将新房内的铝合金窗户、地板砖、面砖砸毁(后经评估被损坏财物共计价值7544元),又持木棍与随后赶来的李某父母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母亲孟某用斧头将王某头部砍成重伤。案发后,王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孟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王某赔偿李某家经济损失7544元,孟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61044元,双方互相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分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李某母亲孟某在厮打过程中持斧头砍伤王某头部,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对孟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经审理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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