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贸然提亲遭拒 动手逼婚获刑-案例分析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31 浏览次数: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2年春节期间,从邻省务工回家的青年王某被同村女孩李某的美貌深深吸引,对其一见钟情。不久,王某竟一厢情愿带着媒人一起提着烟、酒等彩礼到李某家提亲。李某仅把王某视作见过几面的同村友人,并无其他心思,对王某的到来感到意外,将王某带来的彩礼全部退回并礼貌拒绝了王某的提亲。王某被拒后,竟认为是李某的父亲从中作梗,由此心生怨恨,春节假期过后无心继续外出务工,并多次到李家吵闹,情绪激动时甚至动手殴打李某的父亲。同年7月,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王某赔偿李某父亲医疗费400元,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滋事。     然而隔了一段时间后,王某仍不死心,继续纠缠李某。2012年9月9日,王某又来到李某家正在装修的新房工地,用砖块和木棍将新房内的铝合金窗户、地板砖、面砖砸毁(后经评估被损坏财物共计价值7544元),又持木棍与随后赶来的李某父母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母亲孟某用斧头将王某头部砍成重伤。案发后,王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孟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王某赔偿李某家经济损失7544元,孟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61044元,双方互相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分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李某母亲孟某在厮打过程中持斧头砍伤王某头部,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对孟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经审理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热词搜索:贸然提亲遭拒 动手逼婚获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