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 伤儿性命父获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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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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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12日晚,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方向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相撞,致张某的儿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经当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中另一车主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7.54mg/100Ml。
【法院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张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7.54mg/100ml,已经超过200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该对张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张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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