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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牵羊盗钻戒 东窗事发获刑罚-案例分析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9 浏览次数: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刘某系某家政人员。2014年6月13日,刘某到某小区业主王某家中提供保洁服务。在打扫王某家主卧室床下时,刘某发现床底下掉落一个小纸盒,纸盒内装有一枚钻戒。刘某看着钻戒,心中生出邪念,看四下无人便将该钻戒放入其自带的塑料桶内,在做完保洁服务后将钻戒藏在桶内带走。7月1日,王某发现钻戒丢失,遂致电刘某,询问是否是其拿走了其钻戒,刘某予以否认。随后,王某又给刘某所在家政服务公司经理张某致电,希望其帮忙再次询问,并表示如果无法给出答复即报警处理。当天下午,张某回电话称钻戒确实是刘某拿了,第二天下午就送还王某。7月2日下午,张某到约定地点将钻戒归还王某。王某拿到钻戒后无法确定真假,遂报案。后又与张某一起到钻石专卖店鉴定确认是真的后就回家了。公安机关于7月9日立案侦查。7月10日,刘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枚钻戒价值人民币865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刘某单处罚金5000元。    【案例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王某的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应对刘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刘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法可以对刘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热词搜索:顺手牵羊盗钻戒 东窗事发获刑罚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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